条例所称的重点工业污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造纸、纺织、食品加工制造等行业的工业污染。
条例中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违反规定的在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貌;已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停止建设、未恢复原貌或者未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