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可以说一直牵动着中国矿业的“神经”。
2010年6月,新疆率先在全国建立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原油和天然气资源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资源税。2010年12月1日后,我国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多个省区。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将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钱学明、熊贵立分别以个人提案、党派提案的形式向两会递交了提案。两位委员均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存在着征税范围小、实际税负低、从量计征方法陈旧、多种税负并存且征管搅乱、分配体制不合理等问题。
钱学明在提案中指出,由于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小、税率低,使得资源税至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地位甚微,尤其是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的重要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我国资源税一直处于地位低、功能弱、税额少、调节无力的尴尬境地,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损失浪费的现象十分突出。
熊贵立表示,如今我国经济发展步入调整期,潜在增速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胀处于暂时回落且未来将持续温和可控,资源税改革正当其时。
这两位委员均在提案中提出相同的建议:
一是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资源税改革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更多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资源级差收入方面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应当一方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应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使税负随着价格而动,避免资源开采使用成本在价格上涨中相对降低,这是当前资源税改革的关键。相对于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更能够体现出企业利用资源的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三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资源税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对于日益紧缺的资源都应考虑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
四是合理调整资源税税率。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不同的资源回采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采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以此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保证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五是完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应为前期优惠,鼓励技术创新、产业集中和寻找替代能源。在勘查和开发阶段,税收可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必要的扣除;对先进设备引进等实行优惠鼓励,并推行耗竭补贴;允许优秀企业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扶持衰老矿区,用于寻找新矿体,并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现优异的大型企业;将回采率或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负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