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改良版成品油定价机制与油价下调通知一并出台。不得不说这是在彰显对旧机制的遵守,又在表达成品油价格改革的诚意。
我国石油价格改革始于1998年。此次价格机制的完善是在2009年体制机制框架内的适当调整,因而不能视之为新机制出台,更准确地说是对旧方案的修正与完善。
机制的完善解决了什么问题?缩短调价周期,取消4%的调价幅度限制,调整挂靠油种,这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内容。
具体而言,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天缩至10天,计价办法由原来的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改为10个工作日的平均价格;取消了国际市场油价波动4%才能调价的幅度限制;根据国内原油进口结构变化,适当调整了挂靠油种。
可以肯定的是,机制完善后,成品油调价频率加快,调价时间节点透明度增强,国内油价能够更加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尽可能避免经营者无风险套利行为,大大遏制市场投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自2008年底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共经过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其中,2010年、2011年为防止国内油价大幅波动,国家有意控制调整频率,分别调整4次、3次。
这一期间,机制运行总体顺畅,成品油价格有升有降成为常态,为进一步改革奠定基础。同期,机制本身的问题也不断发酵,调价周期过长,调价边界条件较高,容易产生无风险投机套利行为,存在快涨慢跌、涨多降少现象,挂靠油种不适应进口结构变化。
基于上述问题,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建议从未间断。按照修订后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国内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
办法同时规定: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折合每升调价金额不足5分钱)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上涨等特殊情形时,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根据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的解释:“成品油价格每10个工作日都会调整一次,该降就降,该升就升。”
相比之下,改良后的机制更加准确设定了调价时点。2009年版机制提出:“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可调、可不调”,这为政府调控埋下空间。这就是为什么在过去四年,国内油价该调未调,该涨未涨的原因。如果接下来可以按照既定规则,根据国际油价变化调整,那么可以预见这对于石油企业利好,炼油环节亏损也可以得到改善。成品油投机操作的空间被压缩,贸易商套利将得到抑制。
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定价机制完善之后,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
首先必须看到,调价期限虽缩短到10个工作日,但调价滞后性还没有完全解决。之所以设定期限,目的是防止国际油价大幅波动传导至国内。但事实上,既要选择与国际接轨,又要避免价格波动是不可能的。
其二,新方案根据国内原油进口结构变化,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及采价市场。我国的石油资源禀赋、50%以上的进口依存度决定,国内油价必须与国际价格挂钩。但是,出于能源安全、稳定市场的考虑,此次方案没有公布具体油种变化和加权比重,使得机制的透明度下降。
在修正之前,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布伦特、迪拜、辛塔三种原油现货价格。分析认为,辛塔原油极有可能被阿曼原油替代、或者被WTI原油代替。
其三、最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机制完善中,国内成品油价格仍然延续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仍执行价格发布权。而根据此前方案,国家有意改变价格发布方式。
由于国内石油市场竞争并不充分,民营企业与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竞争并不对等,价格市场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接下来要做的是,为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摆在第一位的就是推动石油流通体制的改革,逐步放开进口、批发管制,逐步建立原油和成品油交易市场。
其四,此次定价机制完善仍未解决的问题是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定价机制规定国际油价每桶80~130美元和130美元以上两种管制情况。如,“当国际原油高于130美元/桶时,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者少提”,这样的规定模糊且不细致,为价格博弈和市场波动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