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了《石
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国内石油产品价格管理。在继续保持国内油价接轨
国际油价的基础上,管理办法将国内
成品油价格由同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直接接轨,调整为间接接轨。其中,在成品油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形成机制上,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几点。
一、明确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政府管理的体制特征,但又有市场调节成份。
目前,在国内成品油交易市场尚未健全完善的环境下,直接放开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依靠分散市场自发地形成价格,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对此,管理办法再次强调了政府对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控管理。
首先,确定了成品油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供应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这里,将供应社会批发企业的成品油价格明确增列为政府指导价,成为管理办法出台的新内容之一。其具体内容为:“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其次,明确了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控区间。管理办法规定,“当国际市场
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再有,管理办法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这些规定明显体现了国家定价与调控的性质。
第三,成品油价格管理的层级增加。管理办法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此规定增加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品油价格管理的范围,强化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成品油价格的管理。
此外,品质比率的确定也带有明显的政府管理性质,强化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力度。
但是,上述规定中毕竟还留有部分政府指导价管理形式,即企业在规定最高限价以下,还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如“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二、继续坚持了接轨国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特点,但由直接接轨调整为间接接轨。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是我国改革的总体目标。在此大环境下,国内石油市场也面临着全面开放与市场化的问题。自1998年6月以来国内成品油油价格形成机制已经过了三次改革调整。1998年6月国内石油价格改革时,将成品油价格管理形式由国家定价调整为国家指导价,国家发改委制定成品油零售中准价,企业可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后调整为8%)具体制定实际执行价。价格形成机制也由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定价、多年不变的定价模式,改革为以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为基础制定。其出厂价格由改革初期单纯接轨新加坡市场成品油价格,进而调整为以新加坡、鹿特丹及纽约三地市场汽柴油离岸价为基础确定,并以此为基础加上合理流通费用确定国内市场零售中准价。
此次改革虽然仍然以国际市场油价为基础作价,坚持了市场化的方向,但成品油价格水平由以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为基础确定,改革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按照国内生产加工成本的方式确定,由直接接轨调整为间接接轨。这一作价机制虽然考虑了国内成品油的生产成本,但从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影响日益加深、成品油进出口日益频繁的大环境下,其对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对国内市场的影响,由直接反映变为间接反映,其市场化程度降低了。特别是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变化不同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其定价会与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有一定偏差。
三、形成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融合运行的特色,但与市场运行机制并未完全融合。
成品油新的管理办法,虽然有政府管理与指导,又有市场形成机制成份,但并非截然分开。管理体制中既有政府管理,又有一定的市场调节,如政府既制定最高限价,又制定批零差价,明显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但零售价格在最高限价以下,可以向下浮动;批发价在保证中间商固定毛利空间的基础上,也可浮动,又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在价格形成机制或价格制定中,同样既有行政定价成份又有市场因素。如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油价为基础制定,随着国际油价的变化而调整,体现着市场机制。但却按照原油加工成本定价,且在原油价格每桶高于80美元后,逐渐取消利润,在原油价格每桶高于130美元后,价格调整不在完全按照国际油价变化确定,而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完全体现了政府定价的性质。
但这种融合运行的价格管理,考虑了市场供求变化与生产成本因素,但二者能否兼顾处理得当,难度较大或成效并不牢固。一方面,国内成品油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以生产成本确定的价格能否真正实现,并不确定。另一方面,管理办法规定的成品油价格管理体制明显体现着国家的宏观调控,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每桶高于80美元时,即不在完全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此情况下,仍然会再度出现既不反映生产成本,又不反映市场供求的情况。近几年多次出现的所谓“油荒”,生产与消费双方两伤就说明了这种情况。只要价格不是完全在市场中形成,则不会完全体现市场运行机制。
四、新机制是统筹兼顾的管理办法,但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尚有距离。
此次管理办法一大特点就是明确和强调了政府对成品油价格的宏观调控。从国际石油市场存在着明显炒作与操作,国际油价起伏频繁、震荡剧烈的特点看,国家加大对国内油价的调控,阻断或减缓国际市场炒作向国内市场转移,统筹油价对各行业的影响,保证社会经济平衡运行,应当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新机制没有实现市场机制上的真正接轨。如国内成品油价格仍然是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同国内市场消费季节、结构等就不完全一致。再有,尽管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原油价格接轨国际市场,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化,但原油与成品油在供求及价格上毕竟不是同一的。原油价格的高低并不能直接反映成品油的供求,实际上成品油是石油的最终产品,直接决定着对原油的需求。再如,管理办法规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市场价格变化是常态,且各经营单位的零售价格也不尽相同,很难把握和确定“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总之,价格管理办法体现的成品油价格管理体制,仍然是介于计划体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过渡形式,从国内成品油资源状况及市场化的大趋势看,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