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油气管道半年内2次遭破坏 能源动脉存危机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0-05-11  来源:瞭望  关注度:0]
摘要:   《瞭望》文章:七万公里油气管道谁来护卫   目前出现的蓄意破坏还都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如果有人为了报复社会或是恐怖分子运用非常规的手段来破坏油气管道,后果将不堪设想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尚前名王仁贵 ...

  期待法律完善

  “我从事管道工作多年,认为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太有必要了。中国石油、石化行业以及目前7万多公里管道沿线的省区市政府,对于立法都是翘首企盼,希望能够尽快通过立法。”苏士峰强调,油气管道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但目前,我国输油气道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比较少,层次较低,体例不够清晰。”中石化上述人士谈到,比如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修订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但随着经济和管道建设的发展,其层级较低,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落后于实际,某些关键术语界定不明确等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又如,《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与《物权法》对建设用地权属和利用的规定不够一致,在确定问题性质,分清问题责任时不便界定和操作,在实际工作中给清除管道违章占压等工作带来困难。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文件明确宣布,“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打孔盗油应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然而,仅仅在这一年多以后的2003年就发生“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喷发的油柱高达40余米,导致宝成铁路停运6小时,管线停输近15小时。事后,主犯被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这是中国首例出现死刑判决的打孔盗油案件。

  “在如此严峻的法规面前,为什么还有人铤而走险,关键问题还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在新疆工作多年,熟知相关内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这样说道。

  按照相关的规划,我国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为县一级,县一级又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公安、质量监督、安全部门等,负责协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四是管道企业。

  “这种‘四级多头’的管理体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认真考虑清楚,管道企业是业主又是企业,不是一级政府。因此管道企业形成不了执法主体,实际上大量的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政府,特别是在县一级政府。这种体制一定要进一步理顺规范,如果处理得不好,将来容易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在达列力汗·马米汗看来,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明确规范。

  欣喜的是,从2002年就开始酝酿制定的《油气管道安全法》已经有了新进展——去年10月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正式由全国人大审议。这也标志着,油气管道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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