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实行政监分离的能源管理体制
1、美国能源部(DOE)是美国联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综合能源战略和政策。具体职责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提出能源政策方案和制定能源发展与能源安全战略,研究开发安全、环保和有竞争力的能源新产品,管理核武器、核设施及消除核污染,负责石油战略储备和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对油气资源开发、储运、油品加工、环境治理等方面作监管分析、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等。该部下设14个职能部门,约有1万多名政府雇员。除能源部外,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矿产管理局、联邦环保署、劳工部及运输部等其他政府部门也有部分油气资源管理的职责。
2、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是一个内设于美国能源部的独立监管机构。FERC所有的决定可由联邦法院审议,而不是由美国总统和国会审议。FERC实行自筹自支,通过收取其所监管的企业上缴年费来支付其运行成本。
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期5年。委员会共有5名委员,下设6个专业监管办公室,总计有各类专业人员1200名左右。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制定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监管政策及实施监管,具体包括监管跨州的电力销售、批发电价、水电建设许可证、天然气定价和石油管道运输费。还负责批准和许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跨州的天然气管道和非联邦的水电项目。
为了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天然气法》,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等法律法规。此外,美国还有与能源监管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