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FERC的前身是成立于1920年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PC),主要职责是协调联邦水利开发。
1935年,FPC被改组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水电和跨州的电力。
1938年通过的《天然气法案》赋予FPC管理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批发业务的权力。
1942年,FPC的职能扩大到发放天然气设施建设许可证。
1954 年,最高法院决定,FPC的职能扩展到跨州贸易中的所有天然气井口销售。
1977年,众议院通过了《能源部组织结构法案》,将各类与能源有关的机构并入能源部,以应对能源危机。同时,众议院将FPC更名为FERC,并保留了其独立的监管地位。该法案还将监管跨州石油管道的职责从州际商业委员会转给了FERC,但是,FERC失去了管辖天然气和电力进出口的权力。
1978年,FERC 被授权协调各州内和跨州市场的天然气井口销售。 FERC还负责加强新的热电联产项目和《1978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规定的小型发电项目。
1983年, 众议院取消了对天然气井口价格的监管。同时,FERC 承担了加强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竞争的工作。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授权FERC对主干传输系统实施强制的可靠性标准,并对操控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实体处以罚款。FERC的职能还包括:
监管用于跨州贸易的天然气的传输和销售; 监管跨州贸易中的管道石油的运输;监管跨州贸易中的电力传输和批发; 私营、市和州的水电项目的许可和核查; 批准跨州天然气管道和储备设施的选址和废弃,保证LNG接收站的安全运行和可靠;确保跨州的高压输电系统可靠性;监控和调查能源市场;对于违反FERC能源法规的能源实体和个人处以民事惩罚; 监督与天然气和水电项目有关的环境事务以及重要的电力政策倡议;管理受监管公司的会计、财务报告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