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能源监管方面的分工
美国的能源监管权分属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它们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FERC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Public Utility Commission, PUC)通过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受理业务申请和处理举报投诉、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力等监管手段,实施对资源、产业、市场的有效监管。
以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管理为例,跨国和跨州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管理工作,如对国际和州际大中型管道建设及运营企业的经济、技术、环保能力的审查,对跨州管道建设地点的选择和放弃运营后的设施清除的审查和监督,对跨州管网运输公司制定的运输服务质量、数量标准和服务费率的审查和监督等,由FERC承担。完全位于一州境内的油气运输管道管理工作则由州政府负责。
此外,以下事务也主要由各州PUC负责:监管向消费者零售的电力和天然气销售;批准发电、输配电项目的实体建设;不包括水电站和一些位于“国家电力传输走廊”的电力传输项目;监管市政电力系统、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等联邦电力营销机构的行为,大多数的农村电力合作社;发放州水质证书;监督石油管道的建设;石油设施的退役;石油企业的并购;穿越或位于外大陆架的管道安全或管道运输;监管地方天然气配送管道;开发和运营天然气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