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和管制
日报:为什么像BP这样大的国际石油公司和深海石油生产大国,会对这个问题如此忽视?到底是如何导致这么大的事故或事件呢?说明什么?
徐小杰:这里有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技术、管理和政府管制三大问题。
第一当然是技术问题。且不说这个事故本身存在技术操作问题和系列技术隐患。人类为了解决供应瓶颈问题,需要向深海石油进军。过去20多年,这一趋势已经带来了海洋工程技术的大突破。深海石油从质量上看是常规的,但这种常规的资源处在极其恶劣、复杂的地质环境中,必须以非常规的地质理论和技术手段来开发。相应地,深海的勘探生产难度和风险也日益挑战着人类自身的能力。虽然在过去20多年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技术及设备不断进步,也具有应对浅海事故的一定能力,但是,1500米以上的深海和超深海作业应对风险技术还远远落后于生产技术本身。此次BP事件就是一个警告,它说明目前人类在开发深海石油时还缺乏应对风险的配套技术和设备,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手段。这是一个技术上的巨大瓶颈。
我们正处在这个灾难后的困惑期。我们相信,人类总是不断进步的,困惑期过了以后就是新的进步。就像哥伦比亚号爆炸事件后必然带来航天飞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新进步、新突破一样。当然,今后如果没有技术上的突破,整个石油行业至少是海上石油工业会出现停滞状态。
第二是管理问题。这次事故暴露了现在深海作业的施工作业、技术服务和设备供应三个环节的业务链上存在界定和责任模糊不清的问题。出现这一重大事故后,设备提供商、技术服务商和石油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莫衷一是。这说明,多年来深海联合作业责任不清,埋下了隐患。现在几大区域的海上作业,存在着大公司承包给独立石油公司、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等现象。没有问题时,万事大吉;一旦出现问题,就是连环冲击。这次事故必然引发该产业重新研究和定位三类公司的风险责任,经营模式、管理模式、法律、制度等方面都会有重大调整。
第三是政府管制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对于深海石油作业的管制比较宽松,有些职责缺位。加上石油公司的麻木,就必然发生这样的大事故。目前政府的管制只是靠法律原则、案例法和事后监控,这显然不够。从一个公司进入深海作业开始,政府就必须对这个公司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行什么深度的海洋开发——5米、200米和1000米的海上石油作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完全不同,因此对不同深度的管制手段不能完全一样。出现事故以后,政府对它的管制措施和手段也不同。今后越来越向深海发展,政府对海洋石油开发的管制可能与航天工业一样,需要直接管制。在BP事件的赔偿问题上,目前的200亿美元相比以往的赔偿案例(7500万美元)是一个天文数字,而这还不是封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