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憾
《能源法》在制定之初,就充分借鉴了美国的《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起草组甚至对这项法案重要篇章专门组织人员翻译,试图有所借鉴。
但是,中国法律体系固有的原则性东西过多、操作性相对较差这些问题,使《能源法》最终难免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着回避和模糊处理。
起草初期,叶荣泗即希望在法律中能够规定一些闸口性的量化指标,如节能减排指标,
清洁能源比重、能源战略储备天数等。“需要一些硬性或软性的指标,如果政府部门没有达到目标,就应当向全国人大说明理由,问题重大的要有问责。”
这一设想在直至目前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修订稿中,都未能成行。
“能源法需要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在能源法出台以后,能源法的一系列子法都需要加紧制定。”叶荣泗表示。
在当前的能源法法律体系中,对法律主体的界定不明已是“通病”,这是导致诸多可操作性条款难以明确的重要原因;而在《能源法》法中这一问题同样存在。
征求意见稿对能源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和实施能源规划、能源政策,对全国能源各行业进行管理,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谁并不明确,《能源法》的法律主体不清楚。”中国能源网首席技术总监韩晓平说。
《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到,最新修订稿中将能源委写进了《能源法》;而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的权限分工,修订稿没有进一步明确。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确立的职能定位,能源委并非是一个办事机构,其职能仅仅是议事与协调;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承担了较多的能源管理权限,但彼此权责、分工多有交叉不明之处,归属于发改委代管的国家能源局地位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