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机制尚待建立
至今,中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油污损害应对与事后赔偿机制。按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依照该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但实际上,该法律失于笼统,缺少具体执行标准和配套实施细则,在现实执行中仍有“无法可依”的尴尬。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勤曾撰文指出,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和无奈。
在国际上,海洋溢油事故的赔偿金额往往是“天文数字”。这是因为,不仅需要对利益相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更需要对海洋环境的长期生态损失进行赔偿。
目前,在中国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海洋溢油案件,肇事方几乎都是外籍货轮。其中,马耳他籍“塔斯曼海号”溢油案件是中国首例涉外海洋生态侵权损害民事索赔案件。2004年底,经天津海事法院审判,需赔偿4209万余元人民币,但由于涉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部分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该案至今未能得到解决。
“现代促进”轮与“MSC伊伦娜”及保赔协会在广州海事法院主持下,于2006年8月同意支付850万美元,各方达成和解。至2009年,葡萄牙籍“阿提哥”与养殖企业和个体户陆续达成和解,但由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仍在大连海事法院等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