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伊新形势
伊拉克和伊朗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不允许外国公司持有本国的资源,但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外国3大资本参与本国上游领域开发。为了不突破法律限制,这两个国家采取了与世界惯例有所不同的合作模式。
例如伊朗采取的是回购合同,类似于工程总包服务合同,不与外国公司分成石油产量,即不能像产品分成合同那样与资源国分割获得利润油。伊拉克在萨达姆时期由于需要利用其石油开采权拉拢一些国家的关系,采取了回购合同、服务合同和生产合同等多种合作方式,基本适合国际石油公司的需要。在萨达姆被推翻、建立新的政权后,新政权实行的主要是服务合同模式,而不是美国人期待的分成合同。
可以说,目前两伊的对外合作模式都对外国公司提出了挑战,即外国资本进入两伊,可以参与开发,获得利益,但不能直接占有资源。
同时,伊朗核政策与西方和国际社会形成了严重冲突,引来联合国的第四轮制裁。而伊拉克则面临着内政问题,即这个国家在新政权建立之后,内部力量的平衡与冲突还没有完全解决。在库尔德自治及资源开发问题上,库尔德人与中央政府形成较大的分歧和矛盾。现在伊拉克的“油气法”还没有出台,主要原因是南方各省及北方库尔德人就资源开发权、利益分配达不成协议。
即便如此,伊拉克在战后至今已经举行了两轮对外招标,允许外国石油公司重回中东核心区。这是国际社会、石油消费大国和国际石油公司渴望的良机。目前中国在伊拉克取得了若干重大石油合作项目,未来还有可能参与下游加工配套项目和一系列石油服务合作。
从实际来看,中国与伊拉克之间的石油外交是成功的。目前的伊拉克政府并不是人们原先想象的美国扶植下的傀儡政府,尽管内部党派争议、冲突不断,政府始终坚持了本国自主决策的原则和自身的根本利益。过去两轮成功招标给伊拉克政府以极大的信心。但是,我们仍然需要看到西方势力的影响。目前,中国国家石油公司与BP公司在伊拉克的合作给我们的石油外交以极大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