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两名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高达512万元的巨额贿金。5月14日,记者从鄱阳县检察院获悉,受省高院、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鄱阳检方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中石油两经理受贿一案,当地法院于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7年零6个月。
两人共受贿512万
2009年1月11日起,被告人胡某、陈某分别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吉安分公司经理和抚州分公司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两被告人在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收购其辖区内加油站项目过程中,利用经办项目洽谈、初评、上报及后期付款工作中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胡某收受他人钱财共计329.94万元,陈某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82.8万余元。
追缴非法所得
案发后,胡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主动退回赃款239.84万元;陈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回赃款71.6万元。
5月10日,由省高院、省检察院指定管辖,鄱阳县检察院对两名销售经理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鄱阳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90.1万元;被告人陈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11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