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走出去”瓶颈政府支持协作不可少
全球经济形势下,我国能源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裴长洪教授最后归纳总结出,我国能源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要注意在以下几大方面进行改进与完善:
一、加快审批速度。
专家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宜加强协调沟通,对于重点项目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缩短审批时间;放宽石油开发类项目海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大幅提高核准额度。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增加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鼓励商业银行与大型能源企业合作,共同组建境外石油开发投资公司;允许各类基金以及保险资金向境外石油开发项目投资;为重大境外能源投资项目以及风险勘探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或提高财政注资比例。
三、完善税收政策。
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支持海外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如对公司以实物作价投资的国产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等给予出口退税,对海外石油开发初加工成品实行增值税减免,对已在资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开发收入不再按国内税制补缴差额等。此外,还可继续推动与有关国家就避免双重征税、投资保护、司法协助等签署政府间双边协定。
四、帮助企业分担风险。
裴长洪表示,我国可借鉴日本等国做法,增加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察专项资金额度,设立能源对外投资风险基金和海外油气风险勘探基金,减轻并分担石油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政治、法律风险和勘探风险。
五、健全石油储备制度。
在外汇储备与资源储备的转换方式上,可以金融机构为平台,将外汇资金注入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再以贷款方式支持能源企业开展海 外经营;也可利用外汇储备设立境外能源投资基金,直接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保障。此外,抓紧健全独立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除通过市场运营手段管理储备油品外,还宜重视原产地战略石油储备,即采取“只探不采”的方式。
六、充分发挥能源外交作用,为境外石油开发创造良好环境。
专家认为,我可在重点石油出口国增设专职能源外交人员;加强与主要油气生产国合作,积极援助海外油气生产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强化与其他石油消费大国(如印度、日本等)的战略协调,建立磋商机制,提高与石油输出国谈判的能力;增进与国际能源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