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石油腐败案让人们捶胸顿足。痛定思痛,在严惩中石油腐败窝案的同时,为避免同类窝案再次发生,对当事主体的组织原则和运行规则进行符合社会经验法则的逻辑分析便是必要的。
首先要清楚国资委属公权力部门,中石油是以提供生产和服务为主的央企。王永春等的高管身份决定了其对中石油投资营运决策的现实影响力,而高管的自身贪腐表明了高管的个人品行的重要性。联系“阳光下无阴影”的监督部门的功能,作为当事主体自身问题的解决来说,现阶段可行的是继续改进和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而以人品道德作为选人用人的第一标准,则是“改进完善”的第一要务。复杂世界相互联系的各种功能分区在自我满足与社会满足上形成铰接纠葛的关系,问题域外的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才是治本之策。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其具有垄断的基因。在所有者层面,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监督管理,公权力部门具体甄别遴选企业管理者。这里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委托代理,要解决的就是性质转换间的公众质疑。首先,领域范围内的资源由全民一次性委托国家占有。这是资源集聚的法律规定。其次,国家选任企业管理者,委托其担负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前面是出于公平均富的考虑,后者是经济争胜的需要。前者是出于对社会主义信仰的一种政治抉择,而后者则是现实经济生活的权力独断。这也解释了我国石油领域并不是自然垄断,而是一种行政垄断。至于这垄断成本,对于委托人—全体国民来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搜集成本的过于高昂,在集体授权后,个体便合乎私利地接受“理性的无知”。这为它的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环境。
从央企的内部来看,作为企业的央企其本身也存在着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危险。代理人机会主义的一种常见现象就是满足于过去的较低成果,或降低绩效标准,而不是在实现既定目标上或在冒险采取创造性的企业家行动以克服障碍上追求卓越。据此,作为垄断企业的中石油,其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诸如“竭力回避风险,设置不必要的下属职位,享受很高在职消费”便以一种“好似”合法的方式大行其道。
对于中石油窝案的发生,委托-代理问题的重新审视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在全球市场范围内,中石油的主要竞争对手是诸如埃克森美孚等私企,这些企业的运营逻辑是一种经济主义的,股东利益的分成随行就市,以一种符合价值规律的方式在发展。而作为垄断央企的中石油等则是捆绑了国计民生、重大社会福利等政治学符号的企业,这一种外部委托:全民-政府-公务员的构造表明了代理人行为价值的公权力背书,使其以一种循环论证的方式,回避的公众质疑;另一种内部委托:竞争性的经理市场的缺失,产品市场的垄断使得经理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不易被揭示。加之,外部委托对象的单一性,加剧了内部委托的自身问题。
笔者认为,中石油窝案发生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完善公司化中石油自身内部治理结构,在它被定位为独立的现代企业时是可取的。另外,“以人品道德作为选人用人的第一标准”笔者认为是科学也是可取的,须知制度好坏是由人掌握的,好的人是任何好的制度发挥好的作用的重要条件,没有好的人任何好的制度都难发挥好作用,甚至走向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