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价格歧视透露出权力傲慢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3-12-23  来源:长江商报  关注度:0]
摘要: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西安分公司300辆油罐车出现了停运事件,数百名为其服务的成品油运输槽罐车民营车主要求公司提高运输费标准,取消内外有别的歧视性政策。原因是营改增后,运输车辆的税率提高了3倍多,而中石油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对外依然...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西安分公司300辆油罐车出现了停运事件,数百名为其服务的成品油运输槽罐车民营车主要求公司提高运输费标准,取消内外有别的歧视性政策。原因是“营改增”后,运输车辆的税率提高了3倍多,而中石油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对外依然维持6.5元/吨运价,运输车辆陷入无利可图的境地;但其对内部直属运油车的运价却是外部车的42倍,被质疑为通过外部压价,在内部进行利益输送。(12月21日《中国经营报》)

 

  虽然早已习惯“三桶油”利用政策性垄断地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化自己的利益,但中石油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内外车辆运价的41倍差,依然让人“惊诧莫名”。当一个利益群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无视起码的经济伦理和“竞争道德”,已不能简单地以“垄断利益”来评判之;赤裸裸的41倍价差,透露出的是我们熟悉的一种权力傲慢,其“境界”早已超越了市场经济中的“歧视”。

 

  一般而言,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垄断,是在自由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其起支配地位的“垄断者”,纵有《反垄断法》所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依然有基本的经济规律可循。但对基于政策性垄断的经济体而言,则又有相当的不同。政策性垄断经济体表面看来是以市场平等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但实际上由于政策性保护,这类经济体的垄断地位并不经过市场竞争,甚至不允许市场自由竞争,以保证对相关资源的绝对掌控。因此,政策性垄断经济体在市场中的行为,有着“亚权力”的作用。

 

  对于这类非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经济体,用普通的《反垄断法》或经济学垄断理论来提出相应的行为要求,自然无法进行准确的规范。这类经济体,应当以对权力行使者的限制性要求来进行相应的规范,防止“权力失控”,把本应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积极作用的权力行使,变成了以其谋求集团利益或在集团内进行利益分配的手段。

 

  遗憾的是,以“三桶油”为代表的一些政策性垄断经济体,在涉及与外部的经济交往时,常常以“管理者”的身份压制竞争;而对于内部的经济利益,则以“自由竞争体”的身份极力扩大自身利益。对民营加油站的各种限制,炼油环节的“亏损”,以“机器检修”给地方政府施压,再到内外运价41倍价差,无不是 “两张皮”左右逢源、内外通吃的典例。把这些行为仅认识为垄断经济体在市场经济中的违规行为,显然没触及本质——利用政策给予的资源绝对支配权力,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种自肥行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垄断企业的改革提出了纲领性意见,国企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并不仅在形式上的政企分开,而更在于如何对既得利益进行分割,这是汪洋副总理所说的“改革就是割自己的肉”,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啃硬骨头”。改革要付出的努力和决心,也许要超越现有努力的“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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