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煤炭经营、存储、使用、质量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将煤炭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将加强天津煤炭管理,规范煤炭经营使用秩序,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由于煤炭造成的污染,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规定》明确划出煤炭经营使用红线,从四个方面加强煤炭管理,确保煤炭质量,减少煤炭造成的污染:一是严格监管煤炭质量,确保优质用煤。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购销煤炭必须符合本市制定的高质量标准;二是严格控制经营性煤炭堆场数量,优化布局,逐步整合。《规定》明确要求,外环线以内禁止设定煤炭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天津计划将全市72个堆场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郊区县各设置规划1至2个,集中储存经营性煤炭,在乡镇建设民用煤二级配送网点,满足不同区域用煤需求;三是严管控制用煤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标排放。《规定》明确要求,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得超标排放。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四是加强用煤单位储煤场地管理,减轻扬尘污染。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 (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煤炭以上的用煤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同时,由于煤炭监督管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规定》明确划分相关部门职权,明确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明确了堆场、民用煤配送网点、煤炭经营企业、用煤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要求,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置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或销售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或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