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晚间,中石化就“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布公告称,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是中石化对“11·22”事故应负责任的又一次认可。青岛爆燃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输油管道泄漏的原油(91.86, -0.13, -0.14%)进入市政水暗渠,后在暗渠中爆炸。油气管道铺设、安装和运行的各类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就是中石油和中石化制定的,对于运行中存在的隐患疏于管理,两年前即发生危险却改建缓慢,原油泄漏到爆炸8个多小时,尽管中石化也曾报警,但没有采取更有力措施,无论从哪个方面看,中石化都难辞其咎。
这一举国关注的特大安全事故,不止造成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付出了巨大的生命代价。从事件造成的总体损害讲,只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明确赔偿,显然不足。中石化支付的7.5亿,在包括孩子在内的62条无辜生命面前,也显廉价。
在事故中付出的生命代价,比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更昂贵,从政府到企业,在厘清经济损失责任主体的同时,更该厘清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主体。当然,对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伤害,比间接经济损失更难估算,更难认定。青岛爆燃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不是中石化一家可独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表明,青岛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一般突发事件,甚至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现场救援情况等,都是原因。
从更深层次看,地下管线规划不科学不严谨,地下管道多头管理缺乏协调,城市扩张过程中忽视对公共安全保障的规划等,都是青岛爆燃事故发生的内因。造成事故的表层责任相对容易明确,那些深层责任谁来认领?企业和地方政府,都需要为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责任,不仅只有履行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制度优化的责任。如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能更刚性地运行,如果地方政府对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更有效,如果城市发展规划更加以民生为重,那么,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不是不能避免。类似事故也曾多次发生,地下管线混乱的情况也非青岛独有,不能一次又一次在同一个地方摔倒。
青岛爆燃事故不仅要追溯经济责任,更应该追溯机制低效的责任。比起中石化7.5亿元的事后赔付,安全机制的强壮,更能让我们拥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