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杨峰盗用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名义,非法生产油桶和中石油昆仑商标标识,获利159万余元。1月15日,杨峰因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合同诈骗罪被兰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万元。
2008年,杨峰在兰州注册了兰州天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润滑油等化工产品业务。同年至2010年7月期间,杨峰盗用兰州石化的名义,委托北京某公司印制了42万枚中石油昆仑商标的防伪标识,除2011年在其办公地点查获的22万余枚外,其余被杨峰销售牟利。与此同时,杨峰还委托三家公司加工了 1.4万余只带有昆仑商标标识的油桶,销售获利12.5万元。2009年,杨峰与无锡市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杨峰提供包装物及商标,由该公司为其加工假冒昆仑润滑油,销售获利近3万元。
2009年12月至案发,杨峰先后6次盗用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名义,委托他人生产假冒昆仑润滑油商标标识,许可他人生产销售昆仑润滑油,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质量保证金等共计1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峰非法注册虚假网站,私刻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的印章,盗用该公司名义,非法制造销售昆仑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物。除此之外,杨峰擅自委托他人生产销售假冒昆仑润滑油,销售金额巨大。在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旧与他人签订合同。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