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牛郎门”女处长终审获赔偿4.5万元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4-04-01  来源:京华时报  关注度:0]
摘要:   昨天上午,市三中院对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两上诉方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即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半岛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在媒体上向...

  昨天上午,市三中院对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两上诉方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即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半岛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在媒体上向当事人张某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2013 年初,上海男子傅学胜编造“中石化女处长张某,接受非洲牛郎的性贿赂,给国家在招标中造成巨额损失”的谣言。该消息在网上传播迅速,大东半岛公司主办的 “IT商业新闻网”和华网汇通公司旗下的“中华网”发表了相关的文章及图片。事发后,报道中的“女处长”张某认为消息失实,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网站起诉至法院,共索赔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述两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运营商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在媒体上向张某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其中,大东半岛公司认为,张某在一审中委托的主要代理人是实习律师,一审法院认可这一安排,此举是程序违法。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大东半岛公司提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张某于2013年3月通过“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向华网汇通公司发送了删除侵权内容的通知,并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应视为华网汇通公司已接到张某的通知。华网汇通公司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市三中院驳回两上诉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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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中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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