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柴油消费税取消始末
关于生物柴油消费税是否征收的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当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一份《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咨询是否可以不征收“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批复(国税函【2005】39号):“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更是明确表示:“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事情改变于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在这份于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同时被废止。
因此,生物柴油消费税问题变成“没有说收也不说不收”的状况。
“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防止成品油提高消费税后发生逃税行为,就把生物柴油也列入消费税范围里。”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一位专家对《科学时报》记者分析说。据此,生物柴油每升要收8毛钱,也就是一吨收900多元的消费税。
这使得生物柴油企业生存艰难。呼吁免征消费税的声音不断出现。
2010年12月24日,财政部官方网站透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