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申报范围包括: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具体的申报条件为:(一)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二)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5℃以上;(三) 拥有自有场所,有一定规模的寄宿学生、住院患者或供养寄宿老人;(四)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院校须在20 吨以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均须在5吨以上;(五)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公布的供货企业目录中选择太阳能集热系统供货商;(六)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标有“财政补贴太阳能集热示范项目”标识。
具体的奖励标准为:(一)基础教育学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其他院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校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20万元。(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敬老养老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