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对水污染下狠手最高罚百万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5-06-03  来源:中国能源网  关注度:0]
摘要: 水污染防治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十分突出。建议衔接新环保法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很多地方人大建议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作出明确具体...



     “水污染防治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十分突出。建议衔接新环保法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很多地方人大建议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废水超标定额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四川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却指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废水排放量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计量,特别是有的企业平时不排污,废水循环使用,发生事故后突然排污,执法人员难以确定排水量。他们建议对废水超标的处罚确定为定额罚款数额幅度,如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很多地方人大都指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废水循环使用、排放废水量无法计算等情况并不鲜见,致使无法计算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最终无法进行处罚。所以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按排污费数额倍数来计罚,不仅违法成本过低,而且在处罚时不易操作,建议修改。
 
    安徽省人大城建环资委认为,上述情况还会导致对一些间歇性排放废水、废水排放量小、废水排放重金属的企业处罚额度偏低。
 
    明确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来说,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可谓其一大亮点。这也成为各地方人大纷纷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可以借鉴的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水环境存在的问题与违法成本过低、相关法律执行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吉林省人大环资委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要提高行政处罚上限,明确按日计罚情形,严格规范违法排污主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也指出,因违法成本低,许多企业宁愿交罚款也要违法排污,导致恶意偷排、长期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转污染监测、减排设施等违法行为存在持续性。他们建议建立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同时应规定对严重环境违法、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屡教不改者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根据新环保法和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目前主要是对四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这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看来,这一范围相对较小。他们建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时扩大按日计罚的范围,加大惩治力度。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进一步建议,对受到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在实施按日计罚或责令停产关闭的基础上,可以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罚款额度提至百万
 
    针对一直为人所诟病的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广东省人大环资委建议参考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提高为人民币10万至100万元,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额度更高。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建议直接量化造成水污染事故损失的罚款。按法律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等,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三十等难以量化,对造成直接损失的估算难以把握,是否可以直接量化,建议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针对政府及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黑龙江省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应补充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纳入行政拘留规定
 
    新环保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据媒体报道,新环保法实施前两月,已移送行政拘留共147起。
 
    正是看到了这一效果,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建议,为与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保持一致,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川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结合新环保法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针对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明确可实施行政拘留的条件、种类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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