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信委于10月21日发布通知要求加快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目标是到2018年底前完成9万吨/年以下落后小煤矿关闭淘汰任务。
《通知》提出,通过四年努力,福建省到2018年底前完成9万吨/年以下落后小煤矿关闭淘汰任务。部分县(区)和省能源集团应提前完成任务,其中:尤溪县于2015年底前退出地方
煤炭生产;明溪县、三元区于2017年底前退出地方煤炭生产;永春县、连城县、武平县于2017年底前关闭淘汰9万吨/年以下地方煤矿;省能源集团于2017年底前退出武夷山煤炭生产,提前关闭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
2015年底前完成6万吨/年以下(指公告生产能力,下同)落后小煤矿关闭淘汰任务,2015年不允许6万吨/年以下、2018年不允许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指作为主体整合它矿)或技改扩建等形式提升产能规避关闭淘汰。2018年底前未经生产能力公告的9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煤矿应予以关闭淘汰。
关闭淘汰标准为:变更、注销或吊销煤矿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和供应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生产设施,封闭井口,遣散从业人员,备案闭坑地质报告或技术资料档案。
各产煤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关闭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和工作任务。
福建省经信委对扩建项目,严格准入标准,指导、督促设区市有关部门停止核准设计能力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扩建项目;省国土厅对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停止新发许可证或办理延期,并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生产行为;福建煤监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
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或未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属部分历史遗留或确需改造升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由设区市经信委会同国土局提出意见,征得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经信委、国土厅、福建煤监局备案,省经信委、国土厅、福建煤监局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对完成关闭淘汰小煤矿任务的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或产煤县(市、区),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按关闭煤矿年生产能力予以补助,其中单处煤矿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有关市、县(区)政府按省级补助标准1:1比例给予配套;所有资金统筹用于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
有关设区市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进行警示约谈,暂停未完成小煤矿关闭淘汰任务县(市、区)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应关未关的小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