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既保留了之前合理且有效的内容,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价格改革进程的推进有新的变化或突破,体现出“有放有收”的特征。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设定成品 油价格调控下限、建立专款专用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进一步淡化成品油定价中的行政色彩这三点上。新机制仍是走向市场化定价的过渡阶段,这是由当前我国石油产业性质及市场结构决定的,全面的、彻底的市场化改革需要具备种种客观条件,需要相关配套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
经过前两次因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而遭致社会质疑后,国家发改委1月13日发布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并同时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既保留了之前合理且有效的内容,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价格改革进程的推进有新的变化或突破,体现出“有放有收”的特征。
综观世界各国成品油定价,无外乎两种方法:一是美国等石油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国家采取的市场定价方法,即成品油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化,政府不干预企业具体定价;另一种就是像我国这样的石油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垄断较为突出的国家所采取的政府行政定价方法。而政府行政定价又包括固定价格法、固定收益率法、成本加成法等。新定价机制这次依然采取成本加成法,即“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周期也未缩短,仍为10天一个周期,说明10天能大致反映出价格从原油传导至成品油上所需的时间。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从政府一口价(计划价)、政府指导价一路前行,目标始终瞄准完全的市场定价。尽管新定价机制依然设定有“地板价”和“天花板价”,定价权未完全下放给企业和市场,仍由政府主导,但毕竟向市场定价的终极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考虑到油价波动对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影响,在兼顾生产者、消费者等多方利益的统筹考虑后,这次选择的仍是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并未像有些媒体呼吁的那样一下子将定价权下放给市场和企业。
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或“地板价”、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进一步淡化成品油定价中的行政色彩这三点上。
在未实行完全市场化定价之前,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一定要统筹考虑生产者、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保持中立性:当国际油价过高时,应偏重照顾消费者利益;油价过低时应考虑生产企业的平稳运行。原成品油定价机制是2013年修改出台的,当时国际油价在每桶100美元以上,而社会预期仍有上涨空间,甚至有国际投行预计会超过每桶200美元,此时制定的定价办法主要针对油价过高的状况,规定了最高130美元上限。既然有上限,理应有下限,所以新定价机制写明了调价下限。将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主要是综合考虑国内原油开采成本、国际市场油价长期走势以及我国能源政策等综合因素。目前国际主要石油企业的平均原油生产成本在每桶40美元左右,而我国原油生产成本更高。由于生产成本是决定国际油价长期走势的主要因素,将每桶40美元设定为调控下限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