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走出去”步伐逐渐加快,我国相关对外投资政策建设显得有些滞后。为了适应“走出去”步伐,建议从五个方面着手完善能源类境外投资政策。
1991年,当时的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因为这样的政策环境,我国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
时移世易,20年过去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企业实力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对境外投资政策也由限制转为鼓励支持,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外汇管制也渐趋宽松,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
然而金融危机前后这两年,我国对外投资尤其是石油行业投资如火如荼,原有的对外政策有些已经不能满足石油企业所需,相关政策建设方面也表现出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
政策隐现三问题
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发布了企业早就盼望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就在企业觉得有法可依的一周后,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
这只是一个缩影,目前我国对外投资政策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有三方面。
缺乏基本法。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20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多达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石油“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应强烈。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来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
保障性服务有待完善。截至2009年3月我国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给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石油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
需要具体政策支持。从对外投资数额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的石油对外投资直到进入21世纪才有了真正的快速发展。但限于实力及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多数仍主要停留在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氛围的宏观层面,多为原则性鼓励,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有待于我们不断深入研究,拟定发布。如,研究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冗余审批环节,把握好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权限边界,从而简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继续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在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进一步的具体政策支持。例如,商务部、财政部可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培训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为企业培养更多跨国经营人才。
再如,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左右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我们必须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产业指导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