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五建议
有问题不怕,最重要的是解决问题。但是如何完善对外能源投资政策?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应着重继续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政策。
1.在各层面的基本立法中,继续明确和强化支持能源类境外投资。
在将来制定的《对外投资法》、《对外援助法》、《对外投资促进法》、《对外投资保险法》中及今后修订《能源法》时,均应当明确将能源类的境外投资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将现行的部门出台的产业政策导向上升为基本法律,以增加权威性)。今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国家政策性信贷和保险等金融部门,应加大力度进行研究,依据国内外经验,制定出台更加系统详细的能源类境外投资支持政策,以确保我国的能源保障及战略目标实现。如对石油类境外投资项目的产品进口,应使其享受比一般进口贸易更加优惠的关税、增值税。
2.尽快发展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的石油类境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
境外投资特别是能源类的境外投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政治的、法律的诸多风险。且此类项目往往投资巨大,企业自身难以承受相关风险,尤其是我国在境外能够获取的石油资源大多分布于政治经济不稳定的敏感地区。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系统完备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投保制度来转移和降低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于2001年成立了专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化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风险的专门机构,从事出口贸易和境外投资的保险。但其实力和公司成立目的均难以满足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需求。另外,虽然我国于1988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分别签署、核准了《汉城公约》,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从此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可以向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按MIGA的规则,在投保政治风险时,合格的东道国只能是发展中国家,并不能覆盖我国在发达国家投资的风险。
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明确只要是“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东道国”,就允许进行政治风险等风险的投保。特别是为鼓励资源能源石油类的境外投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较高额度(如有些项目应该可以达到90%)的风险损失,以化解潜在的境外投资风险,消除企业境外投资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