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尽快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我国的石油类境外投资。
近年来,我国中央财力雄厚,拥有约2万亿美元的巨额外汇储备。鉴于我国石油资源保障不足的现状,我国与其将大量外汇储备用以购买外国国债,不如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储备用于设立海外能源勘探开发专项基金,支持我国的石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不包括投机),获取海外能源,满足国内的供应需求。
这样做具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促进我国实现国家能源安全保障战略,二是可以有效规避外汇贬值的风险,实现外汇储备多元化及其保值增值。在专项基金成立之前,为又好又快地利用我国的外汇储备,我国可以首先尝试向中央国有企业出售或借出外汇,支持央企抓住当前全球能源类资产价格处于相对低位的历史机遇,到海外开展能源类投资。2007年5月,我国国家开发银行独资注册成立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逐渐由10亿美元增至30亿美元,最终达到50亿美元),以股权或准股权的投资方式支持我国企业到非洲进行投资,为我国设立能源类境外投资基金提供了经验。
4.建议国家尽快完善扩大资源收储制度,为成功开展能源类境外投资建立稳固的“大后方”。
从中长期来看,全球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国际石油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复杂。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有效应对能源供应中断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能力较弱,安全供应面临较大的挑战。依据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石油战略储备制度能够有效应对我国能源保障不足的风险。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开放型经济。影响经济运行的因素错综复杂,非常可能产生风险,我们要尽早和充分做好应对准备。要有必要的物质准备,抓紧做好重要战略性产品的储备,以增强我们对国际市场重要变化的承受能力。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应尽快加大投入,扩大能源收储规模及品种。不仅收储原油,而且要收储成品油。
实际上,建立完善的能源收储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我国的影响,缓冲资源领域的对外依存压力,而且能够使我国企业在开展石油类境外直接投资时具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因为完备的收储制度将成为我们稳固的“大后方”,使得我们参与争夺石油资源的境外投资不再是没有退路的背水一战,从而才可能从容不迫地与资源所有者持续谈判,最终以合理的价格等条件成功获取石油权益。
5.加快规范能源外资准入及其出口制度,依照国际惯例合理对等地对待“引进来的外资”和“走出去的内资”。
在能源类跨国投资领域,我国既是投资母国同时也是东道国。我国古语有云:“欲取之,必先予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国政府和民众也应以理性开放的态度平等对待外国来华的能源类投资者。笔者不赞同严格限制“外资进入我国的能源开发领域”及严格限制出口的观点,应多从我国产业内部整合规范的角度考虑解决问题,而不是单纯限制外资和出口。另外,从双向考虑问题的角度(除了引入外资角度外,还需要考虑我国的对外能源类投资的发展),我国也应当尽量遵循国际惯例,避免“授人以柄”,否则必将影响我国的能源类境外投资的国际环境。
本文内容节选自《中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基本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