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 赵超 陈菲)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1998年到2008年间,我国沿海发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总量达11749吨,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34起。
司法解释规定,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王思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