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法律规章,应该包括煤层气的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的管理、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协调开发管理等一些办法。
我们原来想汇报的题目就是“煤层气产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后来发现我们会议的主题之一是低碳,所以把题目改了一下。在汇报的过程当中,就煤层气发展当中遇到的问题作为汇报。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管理这个条例为什么要规定?最近这几年发展来看,煤层气和煤炭的矿权重叠问题较为严重,经过这一两年的协调处理,目前已经得到的较好的解决,但是未来也还有可能出现一个重叠的问题。重叠的情况从全国来看,煤层气的矿权是6.5万平方公里,其中就有1.2万平方公里是矿产,涉及到重叠的煤炭矿权有1360方,这个数目还是比较大、比较惊人的。在协调处理的过程当中,也就影响了地面煤层气开发的进程。
所以说我们最近这些年的发展,也是受到了矿权重叠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建议能够出来“气权跟煤炭、矿权”的管理条例,因为这两种资源是共伴共生的。
煤层气与煤矿资源协调开发为什么要建议出台?从国家对于采气、采煤有一个很重要的成形战略,就是要先采气后采煤,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如果说你这个煤田,瓦斯的含量如果超过了国家标准,而且还具备地面开采的条件,那么你就必须要先采煤层气,这是国家一直在研究也要出台的管理条例。
另外,煤层气它这个行业的技术标准现在仍然比较缺乏,在煤层气的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一个两难的情况,因为你没有技术标准,在项目核准,包括项目的安全许可等方面遇到了一些障碍,我们作为煤层气企业也是切身感受到了没有标准就没有依据,项目发展就出现一个矛盾的情况。
还有,我们也建议国务院能够出台专门的“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条例”。我们也知道,现在国家有陆上石油资源对外合作开采条例,中间也规定了煤层气对外合作可以参照石油资源对外合作开采条例来执行。但是煤层气的特点又跟石油有所不同,所以适时出台煤层气的条例是有必要的。目前有关部委正在委托相关部门起草这样一个条例。
最近,在煤层气行业也在讨论煤层气的专营权这个问题。有的企业说要扩大煤层气专营权的范围,不止是中联煤来经营,虽然说是国家已经有这样的规定,能够允许批准其他企业来实施对外专营,但是根据这两年的情况来看,国家没有批准第二家实施煤层气对外的专营。我们想国家这样子的安排还是很适当的,当初煤层气发展起步的时候,是引入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煤层气成熟的经验跟他的先进技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来看,我们在常规的煤层气开展记住已经基本掌握;第二,从发展资金来看,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联煤,已经有基本充足的发展资金;第三,从产业政策方面来看,国家最近几年是高度重视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些优惠扶持政策。当初引入外资,就是要利用他的资金、技术,这两个方面目前来说,已经基本可以满足我们煤层气产业的发展。所以说能够做好现有的对外合作项目就基本可以了。我们要反过头来,要大力自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