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尚未画上句号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07-19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关注度:0]
摘要: 种种迹象表明,蓬莱19-3油田这起近年来首度公之于众的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事故,不会再被舆论和法律所忽略 渤海蓬莱19-3油田的漏油事故尚未画上句号。 截至7月12日,多艘隶属于海监部门的船只,仍...


        种种迹象表明,蓬莱19-3油田这起近年来首度公之于众的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事故,不会再被舆论和法律所“忽略”
 

渤海蓬莱19-3油田的漏油事故尚未画上句号。
 

截至7月12日,多艘隶属于海监部门的船只,仍在距离烟台长岛县80公里外的钻井平台一带航行。它们的任务是对受石油污染的840平方公里海域进行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而这项工作可能进行数月甚至更长时间。
 

这并非国内首例海上油田漏油事故。但经政府披露,为民众所知晓,却是第一次。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发生一个多月后,事故是否因人为操作失误引起,其结论仍是一团迷雾。但是来自舆论监督的压力,正推动这起漏油事件走向问责的后续阶段。
 

隐患早已埋下

自从6月4日第一次漏油发生以来,负责监测的海洋局和油田的所有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均分别公布了6月4日、6月17日两次漏油的详细过程。然而,三方都迟迟未揭示事故发生真实的原因,这让公众对事件是否与人为操作失误有关,依然存疑。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已显示,在采油过程中不当加压的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之一。综合国家海洋局及两家公司在事件发生一个月后的情况说明亦可得出结论,两次漏油都由采油的操作引起。
 

第一次漏油,初步判断发生于6月4日晚上7点之前。当天晚上7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才接到负责采油作业的康菲公司的电话报告。
 

康菲公司的报告称,在蓬莱19-3油田东北方向650米的海面发现油膜带。国家海洋局的调查显示,B平台的溢油直到15天之后,即6月19日才得到基本控制,而单日最大的溢油覆盖面积已达158平方公里。
 

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在派遣潜水员勘察之后发现了溢油来自海底一处坑体。坑体的形成是由于海底的天然断层与油藏被连通,而原油就是通过这个坑,从地下1000米处连通到海底断层地面溢出。
 

国家海洋局派驻现场勘察的专家组成员分析,油田作业方很可能是在注水驱油和岩屑回注过程中,偶然加大平台海底的地层压力,巨大的能量破坏了油藏附近的底层,原油从海底的断层直接溢出。
 

“由于采油造成油藏渗透到天然断层的这种事故,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极少听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区海洋工程系陈建民教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可以说是一种意外情况。但是即便承认客观条件不可预见,也不能忽视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这位海洋石油工程专家分析,事故的原因不排除是作业方为了在短时期内增加原油的产量,过多地向底层的同一个深度和同一地点注水以达到驱油的效果。同时,采油后草率的岩屑回注,也有可能影响了海底的地层,破坏了油藏。
 

国家海洋局的调查结果也称,B平台这种海底溢油的类型,在国内尚属第一次发现。
 

如果说发生第一次漏油的B平台属于“意外情况”,那么第二次漏油的C平台则显得十分常见了。
 

6月17日上午10点30分,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号钻井在作业中发生井涌事故,在平台西北方向形成了长约13公里,最宽达500米的油带,溢油覆盖面积138平方公里。
 

这次溢油事故中,虽然康菲公司称现场作业方通过打水泥塞修补了渗漏点漏油,并在48小时内得到了控制,但是国家海洋局却发现,平台的溢油直到6月21日才得到基本控制。而海洋局专家组同时认定,该平台是在钻井过程中发生的井涌、侧漏,这相当于煤矿开采中的矿井塌方。
 

7月10日,当国家海洋局调查组再次登上蓬莱19-3油田出事的B平台和C平台时,他们重点检查了平台的开排罐、闭排罐。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区海洋工程系教授陈建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开排罐相当于海上作业平台的压力源,通过液压设备调节海底油藏的压力。如果开排罐出现异常,海底地层就可能出现压力过大的问题。
 

蓬莱19-3油田的海底已不再平静

7月10日,国家海洋局检查组在平台周围再次发现了一公里长的新油膜,这表明即使石油公司宣称其在原渗漏点安装水下围油装置,但封堵漏油并不成功,仍有原油在溢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油藏工程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渤海海底地形复杂,本身就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未能执行极高标准的操作,并预备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外来因素很有可能加速海底地质的内力反应,造成事故。
 

这位专家表示,忽视标准,也可能与中海油这几年急于突破产油业绩的战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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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事故埋单

中海油之所以急于突破海上采油的“瓶颈”,是缘于其对业绩的追求。
 

2009年,中海油的产量为3925万吨,但在2010年一年内产量提高了1070万吨的。在增产的千余吨原油中,仅蓬莱19-3油田就增产250万吨,几乎是去年中海油增加产量的四分之一。
 

蓬莱19-3是迄今为止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中海油称这片油田为“海上大庆”。油田是康菲公司1999年5月在渤海湾的11/05区块发现的,面积约3200平方公里,主构造可采储量为5亿桶,周边地区约为3亿桶,油田于2002年12月投产。
 

但是,由于中海油对于深海油田开发技术的局限,其对于水深500米以上的深海和1500米以上的超深海油田的开采能力远不及发达国家。因此,近年来,中海油一直主动寻求海外的石油企业分担开发的风险和权益。
 

目前,多家外资企业已经获得了渤海湾区域的石油开采权,其中包括康菲石油、雪佛龙、德士古等世界级的能源企业。依照中海油和外国能源巨头的合同,中海油均要求获得勘探权的海外公司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区域内的勘探。而在分成方面,一般中海油获得51%的权益,外方则获得剩余的49%收益。
 

蓬莱19-3的合同模式也属于上述类型。中海油只负责业务方面的分工,而康菲石油则是实际采油的作业方,最终双方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分成。
 

熟悉中海油运作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海油公司近年来一味追求业绩的同时,难免对许多细节问题疏于管理。
 

7月11日凌晨,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区中海油惠州炼油厂失火。中海油惠州炼油项目是中国海油独资兴建的首个大型炼厂,位于惠州大亚湾开发区,2009年6月全面投产,以集中加工海洋高含酸重质原油为主,加工规模达1200万吨/年,是目前中国单系列最大的炼油厂。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获悉,惠州炼油厂失火次日,7月12日凌晨1:30,隶属中海油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绥中36-1油田中心平台中控发生故障,造成全油田生产关断,流程泄压火炬头排出的气体带出原油落海,溢油量大约0.1至0.15立方米,并在事发海域发现1平方公里油膜分布。
 

两个月内连续的重大事故,似乎让中海油有些手忙脚乱。
 

污染影响深远

数十天来,距离漏油地点最近的山东烟台市,其海监部门一直联合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和农业部海洋水产部门,共同负责巡查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的近海区域。
 

烟台海洋与渔业局环保科主任张一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所乘的海监船只7月7日在长岛县巡视的八小时内,不断在岛屿之间的封闭海岸地带采集到油样和死鱼样本。
 

“原本我们分析可能和这次漏油有关,但长岛这一带的水质环境一直不好,所以要等检测的结果出来之后才知道。”
 

位于青岛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对油样进行解析后的第三天就公布了结果,所采油样和死鱼样本均与本次蓬莱19-3油田漏油的油体不同。所采油样或成分不明或为燃料油,而鱼的死因并非因油污污染而窒息,但具体死因不明。
 

当地海监部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即使不是因为本次漏油事件,渤海也依然是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最为严重的海区。据国家海洋局的统计,渤海的年污水入海量,占全国近五分之一。
 

对于本次漏油事件的监测仍在继续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次漏油事件对渤海海域的生态影响可能需要长期观察才能得出结论,而作业方在清理油污过程中使用的消油剂也可能对海体和生物造成二次污染。
 

“漏油对生物的影响体现较慢,尤其是对那些底栖生物和浮游生物,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了解。而消油剂分散到海水后较难追踪,需要对海底沉淀和海水悬浮物进行长期监测后才能做出评估。因此,最终的生态影响报告,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出。”他说。
 

不过,崔文林主任指出,针对漏油企业的生态索赔程序现在就应该启动。因为索赔也是相对长期的过程,可以先行启动程序,陆续再将对于生态影响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并根据生态影响报告,决定索赔的最终数额。
 

7月4日,包括达尔文自然求知社、自然之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在内的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康菲公司两家石油企业,指出其涉嫌瞒报。民间组织对两家企业未能对公众负责,未能及时披露漏油事故的信息的行为,表达了遗憾。
 

次日,部分民间组织还致信这两家上市公司所在地香港联交所,要求后者给予调查。而香港联合交易所也给予答复,表示会跟进事件,但不会就这次事件评价个别公司的行为。
 

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已在筹备对两家公司,就本次污染事件提出环境公益诉讼。
 

中海油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永智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中海油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作为非作业者,根据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这一标准,一经发布很可能“误导投资者”。
 

中海油有关负责人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中海油对于本次溢油事件亦会根据监管规则的要求,在必要时,履行应尽的披露义务。
 

但有关负责人未说明“必要时”的含义

根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溢油消息泄露或市场出现溢油传闻时,中海油就应将本次溢油事故定性为“重大事件”给予及时披露,让投资者和公众在第一时间知晓事件的原因和处理的进展。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海油作为上市公司应该第一时间公开信息。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即使两家石油公司没有公开漏油信息,国家海洋局也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公开中海油漏油事故的信息。”王灿发表示。
 

王灿发同时认为,国家海洋局应当抓紧调查此次事故的污染情况,并对污染损失尽快进行评估,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向中海油以及康菲石油提出索赔。如果两家石油公司拒绝赔偿,国家海洋局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责成两大石油公司进行赔偿。
 

对于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王灿发坦言要赢得诉讼目前“还比较困难”。但如果要进行,就应当在损失评估出来以后进行,若是对海洋部门也延迟信息公开起诉,“现在就可进行。”
 

诸多迹象表明,康菲公司可能成为本次漏油事故的唯一责任体

依据惯例,海上原油泄漏事故的作业方是直接责任者,合作方是否有责,则要看双方签订合同中是否规定。在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通报会的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康菲中国和中海油也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表示,“对今后的经济责任要根据最后的性质判断,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来分担各自责任。”
 

王灿发呼吁,国家的海洋部门今后应该对发生类似事故的石油公司进行严厉的索赔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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