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其关键并不在于行政处罚数额的大小,而是必须赋予受害者自主追偿的法律权利。
日前有消息称,河北乐亭县160多家扇贝养殖户接连遭受不幸,700万笼扇贝有一半已经死去,预计损失可能高达3亿元。渔民们怀疑扇贝死亡为今年6月渤海湾漏油事件所致,准备就此起诉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渔民们决定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起以往单纯的等待行政救助,是一种可贵的进步。
自从渤海湾漏油事件曝光以来,有关事故赔偿的议题始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漏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中海油和美国康菲公司,只需受到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并引申认为正是处罚太轻,才导致违法者肆无忌惮。
但这些舆论没有仔细辨明的是,20万元罚款只是针对事件责任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并非对漏油事件后果的追赔。因此,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最终可能付出的代价绝不仅限于这区区20万元,而是要视漏油事件给周边地区企业、居民所造成实际损失而定。不同受害人通过法律诉讼,向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追索侵权赔偿,是受害人挽回损失最合理、恰当的途径。
以往类似事件中,政府往往不由分说地以“为民做主”的姿态,一厢情愿地自命为所有受害人事实上的代理人,并通过行政处罚、谈判、罚款等方式,对违法企业作出经济处罚,而后对实际受害人进行间接补偿,如三聚氢胺事件的赔偿方式。而并不习惯依法维权的受害者们,也往往默认放弃自主的追偿权利,被动等待政府下发的补偿款。正是基于这种思维惯性,无论实际受害人或是社会舆论,都倾向于鼓励强化政府权力,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甚至呼吁把违法企业“罚到倾家荡产”,似乎唯有强悍到无所不能的政府,才有意愿和能力制止企业违法经营,并有效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但事实早已无情地证明,即便是清明的政府,也没有能力了解某一侵权事件中所有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也就没有能力成为所有受害者的合格代理人。遑论那些早已形成自身巨大利益的地方政府,更缺乏“代民追偿”的意愿,却更可能以公益或维稳的名义,与肇事企业之间私相勾兑,实现地方利益甚至政府利益的最大化,而受害者的利益却可能在这种勾兑过程中被忽略乃至出卖。
因此,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其关键并不在于行政处罚数额的大小,而是必须赋予受害者自主追偿的法律权利。否则即使行政罚款的数额足够巨大,也未必能够真正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譬如,山东省制定的国内第一个省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的上限可达2亿元,千倍于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20万元。但该“办法”明确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却没有用于受害者赔偿的相应规定,受害者追偿损失的希望,仍然只能寄望于法律。
乐亭渔民们选择法律诉讼向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索赔,无疑是选择了一条正确的途径,但这条路上也将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搜集证据确认渤海湾漏油事件与扇贝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件困难的任务。何况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拥有的巨大财力和可能动员的行政干预,更是乐亭渔民们难望其项背。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乐亭渔民没有别的路可走,唯有法律诉讼一途,可以坚持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