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部门明确,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通知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此外,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原材料,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