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税调为5-10% 称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10-11  来源:财新网  关注度:0]
摘要: 10月10日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中央政府网站上刊出。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定为销售额的5%-10%;煤炭和稀土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 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


    10月10日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中央政府网站上刊出。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定为销售额的5%-10%;煤炭和稀土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 

    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定为销售额的5%-10%。此前财政部官员对财新记者解释,10%的税率是目标税率,现在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把按5%税率从价征收的改革推广到全国。 

    煤炭资源税和稀土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但其新税额标准并不属于新的改革内容。 

    此前,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0.40元-3.00元/吨),调整后,轻稀土的税额标准为60元/吨;中重稀土的税额标准为30元/吨。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日就《决定》有关问题接受采访时表示,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中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资源税给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贡献了不小力量。同年12月1日,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关于如何深化资源税改革的谈论不绝于耳。 

    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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