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开征并不会直接对盗采构成某种制约,因为税收本身并不能有效阻止市场的非法行为,甚至有可能因为税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市场非法行为的猖獗。然而,对稀土而言情况就不同了
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定为销售额的5%-10%;
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资源税率为每吨8元-20元,其他煤炭资源税率为每吨0.3元-5元。此外,稀土矿资源税率为每吨0.4元-60元。
据悉,此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意义大于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修改后的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并作为国家资源税整体的一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其采用了正式的税目税率表达,即“每吨0.4元-60元”,而之前税率的正式表述为“0.4元-3元/吨”。
相关负责人表示,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进一步理顺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批准自2011年4月起,提高稀土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今年4月1日,国家已统一调整稀土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较原先的标准,该税额上调了10倍之多。
因此,有专家指出,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对于稀土原矿的税率确定,只是从法律上的一次确认,稀土生产企业早已开始消化此次税率变化。但重要的是,通过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单列表明其资源的重要地位以及日后管理的重点。
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具体税额上并没有对4月1日所公布的税率作出新的变动。从今年4月1日国务院上调稀土原矿资源税之后,我国各稀土资源主要产地也早已经开始按照新的税率开征稀土资源税。
记者从稀土企业了解到,自上调稀土资源税之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明显,仅资源税一项,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就要增加10倍。以包钢稀土为例,该公司需承担新增加的稀土资源税,按60元/吨原矿计算,每年需缴纳2.7亿元,相当于每吨稀土精矿需分担562.5元。
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无疑是将今年4月1日稀土原矿资源税调整内容纳入整体税法框架之中。从2006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今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历经5年之后终于收官,而稀土能从众多的资源产品中“脱颖而出”充分体现了近几年来稀土在国家资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尤其是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原料,稀土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它的价格。而稀土价格自2010年开始有较为明显的上升态势,此次稀土原矿单列税目表明了国家加强稀土管理的意愿。
地方政府收益
受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南方稀土主产地赣州地区停产整合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稀土市场自2010年10月以来出现一轮上涨态势,尤其是在2011年2-6月期间,主要金属氧化物的涨幅达到10倍以上,镝、铽、铕等重要元素的氧化物价格更是一度同比涨幅达到20倍。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大量的投机资本进入市场,非法盗采成风。据了解,在赣州地区,1吨盗采稀土成本为2万元,而转手之后的价格高达40万-60万元。由于稀土资源分布特点和采挖冶炼工艺简单,使得在资源管理上面临巨大挑战。
资源税的开征并不会直接对盗采构成某种制约,因为税收本身并不能有效阻止市场的非法行为,甚至有可能因为税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市场非法行为的猖獗。然而,对稀土而言情况就不同了。
资源税是地税,即税收所得均为地方政府收入,调高资源税对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据了解,稀土分布范围很广,而且地表所属农民的林权和国家的矿权附着一体,妥善处理好农民、企业、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没有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是难以做到的。况且稀土分布区域的经济落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政府的行政管理有相当难度。
有了税收的支持,地方政府在矿山监管、打击盗采、环境保护、农林补偿等方面都有了财政支持,这将提高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积极性。
雷声大雨点小
尽管此次将稀土原矿作为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单列税目的意义是很大的,但反映到市场上就雷声大雨点小了。
对于稀土企业而言,已经翻番的稀土资源税,早已淹没在其疯狂飙升的价格浪潮中。此外,正规渠道的稀土原矿开采配额所剩无几,无论是包钢稀土还是赣州稀土,受到稀土原矿资源税影响微乎其微。专业人士表示,如果以最终产品氧化物的价格来计算,资源税的影响更小,而且资源税是从量税,未来不会因为稀土价格上涨而增加。可以认为,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对稀土市场影响甚小。
但是,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稀土原矿单列对于未来进一步在稀土领域进行税改或将是铺垫之笔,尤其是对于业内传闻已久的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或将是形式上进行提前预热之举。
早在今年8月举办的包头稀土发展论坛上,相关负责人就表示,下半年稀土办将联合多个部委加强对稀土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其中包括加快研究和实施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如果说资源税是在稀土原矿领域加强税收手段管理,那么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则是加强在流通领域进行管理。二者结合构成了对稀土资源的跟踪管理体系,这将极大地推动对稀土产业链的跟踪管理,形成一套以税务发票为载体的跟踪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