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庭再驳回养殖户告康菲公司案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12-21  来源:中国能源网  关注度:0]
摘要: 记者刚刚接到消息,天津海事法庭20日下午正式通知原告,驳回河北乐亭养殖户状告康菲溢油污染案件,要求原告再补充材料。这标志着,因康菲溢油而引起的又一起民事索赔案胎死腹中。 受损渔民听闻驳回很失望 107位原告之一、受灾养...

    记者刚刚接到消息,天津海事法庭20日下午正式通知原告,驳回河北乐亭养殖户状告康菲溢油污染案件,要求原告再补充材料。这标志着,因康菲溢油而引起的又一起民事索赔案胎死腹中。

    受损渔民听闻驳回很失望

    107位原告之一、受灾养殖户段金宗接受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记者采访时称,听到消息很失望。

    代理人之一、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马勇部长在之前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称,如果能够通过这次事件推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并借此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向前迈进,则会对中国环境保护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援助、代理人甚至原告等多种身份,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索赔案。

    107位养殖户的代理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律师表示,近年来,因为海上钻探和海洋运输业的发展,近海养殖遭受污染而索赔的案例不断增加。

    稍早前,河北乐亭另有一部分养殖户曾经向康菲索赔,被天津海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法院当时称,如果要立案,还需要鉴定报告,还要有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等。赵京慰律师告诉记者,律师团这次向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申请了信息公开,非常顺利地收到了两个部委的明确回复。

    根据国家海洋局的公开答复,康菲溢油事故“排除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因素,是一起责任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污染。”农业部的答复函也明确表示,排除了病原微生物导致水产品大量死亡的可能性。赵京慰说,原告养殖户提供了溢油事故污染、海产品死亡受损的证据,国家部委的证明材料,并出具了多位法学专家的法学意见,证据链条确凿,法院理应受理此案。

    受污染影响的养殖户不仅仅只有这107位原告,也不仅限于当季养殖。段金宗说,107位养殖户只是附近一小片的,其他片区还有。漏油事件对当地水产养殖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当季,可能会延续好几年。虽然今年做了一定的技术除污处理,但因为冬季不用水,不清楚处理效果如何。只能等2012年春季放水养苗后,才能看出处理效果。据悉,每年春季四月份左右,当地鱼塘开始储水,五六月份放养水产幼苗。

    代理律师呼吁关注环境索赔立案难

    为了应对此次诉讼,原告代理人组织了30多位律师组成的“环渤海水产养殖维权律师团”。律师团成员、盈科律师事务所高重阳律师称,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的责任者均以执法单位施罚款为主要手段,而对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沿海养殖业者的受害索赔。

    据悉,我国目前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海洋环境保护法》。针对海上石油开采作业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在我国大陆,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海水养殖索赔案件主要有山东省长岛县北长山乡店子村诉陶克森航运公司、温良柱等诉珠海新世纪航运有限公司的船舶触损扇贝养殖区索赔案,两起案件都是由于船舶漏油导致养殖的海产品死亡。

    2002年,天津市海洋局针对英国菲尼特航运公司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索赔案,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海洋污染索赔第一案。赵京慰律师称,总体而言,我国环境污染索赔立案难度比较大,理应引起司法监管部门的关注。

    国外也存在石油平台漏油导致环境污染的索赔案例,责任公司往往主动以高额补偿金赔偿当地政府和权益人,特别轰动的是发生的墨西哥湾溢油事件,责任方英国石油公司支付的赔偿额度高达200多亿美元。

    2010年4月30日,英国石油公司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导致受损油井每天泄漏大约1.2万至1.9万桶原油,造成重大环境灾难。

    2010年5月3日,英国石油公司即发表声明宣布对事件承担全部责任,5月5日向佛罗里达州提供了2500万美元补偿金,5月11日宣布提供2500万美元供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实施意外事件应对计划,5月17日支付2500万美元旅游业综合补助款,6月又设立了200亿美元赔偿基金用于支付石油泄露事故索赔请求。

    日前,康菲石油公司在美国《华尔街日报》发表否定污染致损的言论。赵京慰称,这与康菲公司在溢油事故后的言辞自相矛盾,与国际知名企业应该具有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是荒谬的,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赵京慰称,此次起诉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清晰,司法专家的意见也一致赞同,理应立案处理。中国环境司法的进步,离不开司法条文的完善,也离不开“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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