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媒体报道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非法发放高利贷。举报人刘明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在达州非法借贷,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股权变更,而且中石化在达州非法借贷高达20多亿元。而中石化四川则声称刘明是在污蔑,是非法集资的惯犯。
最新消息 2012年2月7日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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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士表示,公司领导一直在开紧急会议,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该人士还声称有关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非法借贷的报道为“不实报道”。
截至7日19:45,记者致电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吴秀珍,她称“还在开会”随即挂断电话。这一事件涉及到的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黄波则向记者声称,“这是污蔑。”“刘明是非法集资的惯犯。”而对于记者有关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有关借贷及股权变更等事宜,他以有正式的对外机构发布信息为由挂断记者的电话。
举报人刘明原为达州市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持有87.5%的股份。刘明向记者表示,2007年起,他分数次从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接近8000万元,这些借款月息均为3分,计年息36%。截至2010年年底,刘明借款本金是1.048
67075亿元,利息5444.0981万元(含复息1363.8013万元)。
刘明表示,借款合同上规定了月息和要求资金专款专用,中石化方面只管资金,不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不过,后来中石化方面以“监管”为由收走了公司的公章,实
际控制了金鑫公司,刘明也脱离了公司的管理。他们的解释还是这一做法只管资金,不干涉企业经营管理。
刘明称,2008年8月28日,刘明及其另外两名股东在金鑫的股权已经被“零价格”全部转让给了黄波。刘明表示,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都是伪造的,不是他们本人的签名。
刘明称,在第二天就发现了公司股权变更,并找中石化方面交涉。而得到的解释是,因为中石化担心还不了钱,才把公司收走。只要偿还了欠款本金和利息就可以立即恢复原有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登记。
吴秀珍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放高利贷是受到了诬陷,“是投资”,“投资就要收益,我们是分利,不存在利息。”
刘明称,2011年2月21日,黄波写下承诺书,“鉴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若刘明在2011年2月23日18点之前组织1.4亿元,以到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账户为准,用于清偿中石化债务,本人愿意将所持有的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100%股权零转让给刘明个人。否则该承诺无效。”
不过,刘明称筹集到资金准备偿还这些借款时,却发现黄波已凭借法定代表人身份卖掉了金鑫公司名下的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价值在2亿元以上。刘明认为,这已经超过了所借款项本息,不愿支付借款,同时要求恢复原有公司登记,在僵持不下情况下,刘明表示只能借助媒体。
对于黄波的回应,刘明表示,“任何事情都要讲证据。”另外,刘明还表示,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2007年起在达州累计借贷金额高达20多亿元。借款单位有十三四家,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利息都是月息三分。“和我们都是一个模式。”刘明说,“月息三分,借款后他们就收走了公司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