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2)0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
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
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
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1号)的规定,现就本市沪Ⅳ车用汽油(DB31/427—2009)和车用柴油(DB31/428—2009)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 9760元和897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四、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2012年2月8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O一一年二月七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2)002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1号)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5.30元提高为每升5.48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按中准价执行。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驾驶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2月8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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