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2012年中国亟需解决的新能源问题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03-16  来源:中国能源网  关注度:0]
摘要: 详解2012年中国亟需解决的新能源问题 我国新能源发电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近些年出现了并网难、消纳难、安全事故频发以及企业效益下滑等问题。结合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专业人士对西北、东北、蒙西、蒙东以及江苏...

2012年中国亟需解决的新能源问题

详解2012年中国亟需解决的新能源问题

    我国新能源发电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近些年出现了并网难、消纳难、安全事故频发以及企业效益下滑等问题。结合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专业人士对西北、东北、蒙西、蒙东以及江苏大型风电基地进行了专题规划调研,对上述表现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剖析,认为我国新能源发电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中长期发展目标调整频繁 各层级各专项规划不能有效衔接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同时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发展目标调整频繁。政府规划和文件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频繁调整,很难有相对稳定的五年目标;目标与规划实际执行情况相差很大,规划指导性较差。

    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脱节。按照法律规定,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一些省及地区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仅考虑资源情况,本省中长期规划目标远远大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省中长期目标,两级规划目标缺乏协调和制约。

    新能源发电规划与其他电源规划脱节。电力生产消费是瞬间完成的实时平衡过程,新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取决于3方面:一是电力系统发电出力特性,技术上取决于系统电源结构,发电出力特征越是与系统用电特性相似,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就越强;二是电力系统用电特性,若通过实时电价等经济手段使用电特性相似于新能源发电出力特性,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也就越强;三是消纳新能源发电的电力系统规模,技术上取决于电网规模,规模越大,消纳新能源发电的能力也就越强。在制定国家新能源发电规划特别是大型新能源基地的新能源发电规划中,没能充分考虑系统电源结构、制定相应的配套调峰调频电源规划,实践中未能同步布局建设相应的配套调峰电源,随着大规模风电并网,直接导致电力系统因调峰能力不足而限制新能源发电出力。

    新能源发电规划与电网规划脱节。主要表现在新能源发电规划中没有明确具体承担接入电力系统的电网工程。中西部新能源富集地区电网结构薄弱,消纳能力极其有限,大规模开发需要输送到所在区域电网甚至是其他区域电网来消纳。同时,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短,电网建设周期长,使得新能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投产不同步而造成并网难。

    新能源发电规划与消纳市场脱节。新能源发电规划多侧重于资源及开发规划,在规划中没有具体的消纳方案。大型新能源基地的大规模集中开发因未能明确具体的消纳方案和跨大区送电电网工程,即使并入了本地区电网,也会因本地区消纳能力有限而出现实际发电出力受限、风电场弃风现象。

    (二)缺乏有力的项目审批统一协调机制 新能源发电项目与配套电源项目审批相脱节

    考虑到合理的建设周期,为了提高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力,需要超前建设相应的配套调峰电源或储能设施,以确保同步投产,达成提升消纳能力目标。目前很难见到这类工程开工。

    新能源发电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审批相脱节。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时,很少明确具体的配套电网工程。两者核准分属于同一能源主管部门的不同司局,由于缺乏有力的协调机制,常常导致电网核准滞后于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电网工程难以做到与发电同时投产。

    审批权限的划分造成新能源项目拆分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投资企业规避国家审批,纷纷拆分建设,不利于集约化发展。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到位,主要有:一是法律中规定的各方责任没有具体细则进行规范,更没有形成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法律确定的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尚未有具体办法予以明确和规范。三是政府部门尚未依法制定出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四是新能源辅助服务补偿政策不完善。五是接网补贴政策标准偏低。六是鼓励调峰电源建设的电价政策需尽快出台。七是鼓励新能源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需进一步保障。八是分布式电源管理细则需尽快出台。

    (四)产业发展的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资源评估工作滞后

    风能资源普查和评估主要是依靠气象站和测风塔在有限时间段内的观测记录,用统计分析方法得到,导致风能资源评估成果与风电场区域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国家层面仅根据部分气象站观测资料对太阳能辐射进行了初步估算。生物质资源评估仍需对可利用土地做进一步的评价。地热能、海洋能大都是估算。

    电网调度计划管理难度大。新能源出力具有随机性、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导致预测新能源出力难、准确度低。标准体系有待完善,发布相对滞后。技术标准推出速度滞后于新能源发电行业发展要求。

    检测与认证能力亟待加强。风电受检测设备数量、风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出现了排队检测现象。由于设备和条件的限制,我国光伏检测认证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风电装机容量统计标准需明确,离网新能源统计难度大。吊装容量、并网容量等的不同统计口径数据在实际使用中很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受统计手段制约,目前离网新能源发电容量难以统计。

    (五)设备性能和建设运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据国家电监会2011年12月2日发布的《风电安全监管报告》,2011年1-8月全国共发生193起风电机组脱网事故。这些事故多是由于发电设备性能和建设运行水平较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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