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装备市场
支持海洋地质普查和资源调查,加大海洋环境的观测、监测和极地科考等海洋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建立保险机制,为用户采用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设备提供保险。对于我国海域内的海洋油气开发项目,鼓励油气开采企业提高装备及设备的配套率。支持沿海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开展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试点和示范。
(二)规范和引导社会投入
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专用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家核准,鼓励造修船企业利用现有造修船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的制造和修理改装。对于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风能工程装备等海洋工程装备研制项目在用海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节约、集约利用岸线资源。
(三)完善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效拓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支持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加快发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探索改进适合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特点的信贷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资源开发企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四)加大科研开发支持力度
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支持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和创新。依托国家科技计划、海洋科技专项,加大对海洋观测、监测及极地科考等海洋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依托骨干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制造企业,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通过科技金融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渠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五)推动建立产业联盟
组织和引导行业骨干研发机构、制造企业,联合检验机构、用户单位等,建立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联盟,鼓励相互持股和换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在科研开发、市场开拓、业务分包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引导“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创新,推动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总装建造企业建立业务分包体系,培育合格的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推动“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引进研发设计、经营管理方面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优化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创新型研发人才、高级营销人才和项目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培育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国家级专家,扩大海洋工程装备高端人才队伍。
五、规划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制定实施推进海洋工程装备发展的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船级社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确保实现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目标。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1] 海洋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海底金属矿产、滨海矿砂;海洋可再生能源包括海上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潮流)能、海水温差能、海水盐差能、海洋生物质能;海洋化学资源包括海水本身、海水溶解物;海洋生物资源包括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和微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包括生产空间、贮藏空间、通道空间、生活休闲娱乐空间及军事战略空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