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收归国有还远吗?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06-25  来源:OFweek太阳能光伏网   关注度:0]
摘要: 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

    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该条例规定所谓的要经过批准,以及探测出来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属国家所有,无非都是说,不管你怎么搞,反正都属国家所有,除非你乐意做一个活雷锋,帮我们开发。可是,太阳光和风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人类亿万年来,一直享受着它的好。至少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里,还没有哪一部法律说,风能、太阳能资源属国家所有。目前,我们找到现存的法律里,有“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并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

    我们很难想象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划归“国家所有”会是什么情况,那么,我们走在大街上,甚至住在家里,只要沐浴了和风丽日,是不是就侵犯了国家所有权了,偷盗国家财产了?是不是要经国家许可才能享受,是不是还要缴纳阳光税和风气税,才能使用?是不是缴不起这些税,只能躲在阴暗封闭的空间里?这种荒谬的地方立法,等于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不知这个无法无据的条例是如何出笼的。

    说这个条例无法无据,还有一点,就是不经全国人大、中央政府授权,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立“国家制度”,象“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种事关公民与国家财产利益分配的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经济制度”,当由国家来立法,地方只能参照国家立法,进行实施过程中的地方细化,地方政府没有权力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黑龙江省在全国发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明显违背立法程序,应该立即取消。

    当然,我们相信,这个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收阳光税和风气税,不是置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于不顾,而是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用立法的形式阻止民间企业染指气候资源探测开发,以便让国有企业独享。退一步讲,哪怕是民间企业想要进行探测开发,也就跨过许可这个门槛,而光是审批这个门槛,就可以为地方政府开辟绵绵不断的财源。最后,所谓的管理工作都变成了收费工作——资源在手,坐地收钱。而且,风能、太阳能较之矿藏、森林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还有比这种一经收为己有,永世不会坐吃山空的办法更绝妙,也更无耻的吗?也正是太过无耻,中国历史上都还没有这么无耻的做法。

    风能、太阳能是清洁能源,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和开发,一些国家(如德国)为了大力开发这种清洁能源,以保护环境,不光政府倾力而为,还以补贴的形式鼓励民间企业开发利用。可是,我们的地方政府不鼓励也就罢了,还要阻止民间探测开发,这反映出政府与民争利的欲望如同难以填满的沟壑,让政府变成这样的饕餮之物,正是政府手中无边的权力,权力之手想伸到哪里就伸到哪里,哪里有利可图它就伸到哪里,照此无节制、无约束的发展下去,政府出台法规,将空气收归国还会遥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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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风能 太阳能 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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