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政府提供补偿,不仅使补偿资金更有保障,同时也能使地方政府真切地感受到环境保护的压力,从而自上而下疏导环保机制,明确相应的责任分担。
生态环境恶化、资源瓶颈制约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十八大报告专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篇,特别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标准和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如果每个地区或个人都破坏而不是保护环境,就容易导致“公地悲剧”
的出现——毕竟,与破坏环境所能得到的短期收益相比,为了改善环境而付出投资则难免被视为沉没成本。这样的结果是,所有人的利益终将因环境的不断恶化而受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近年来,生态补偿一词逐渐升温。
所谓生态补偿,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从而调动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简而言之,就是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协调人与自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现实情况是,保护环境者独自承担其中的成本,而生态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利益则由众人共同分享,由此难免会打击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甚至导致环保过程中“破窗效应”愈演愈烈。正因如此,让破坏环境者付出代价、让保护环境者得到补偿,是促进环保建设持续进行的有力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才能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虽然保护、破坏环境者都是单个的企业、部门或个人,但由于地方政府作为一定区域公众利益的代表,对辖区内生态环境建设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理应成为补偿主体。实际上,由地方政府提供补偿,不仅使补偿资金更有保障,同时也能使地方政府真切地感受到环境保护的压力,从而自上而下疏导环保机制,明确相应的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