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管材作出第1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江苏诚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ChengdeSteelTubeShareCo.,Ltd.)、泰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TaizhouChengdeSteelTubeCo.,Ltd.)、扬州诚德光管有限公司(YangzhouChengdeSteelTubeCo.,Ltd.)的倾销幅度为172.54%。
2009年5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石油管材启动反倾销调查。2009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2010年4月1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倾销幅度为29.94%~99.14%不等;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涉案产品征收的现金保证金率为29.86%~99.14%不等。 2011年6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次反倾销行政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