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频发态势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3-01-10  来源:法制日报   关注度:0]
摘要:   关注理由   目前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令人无奈的是,在暴利的驱动下,再加上违法成本低、查处难度大,使得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频...

  关注理由

 

  目前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令人无奈的是,在暴利的驱动下,再加上违法成本低、查处难度大,使得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频发态势。广东省检察院选取典型案例对此做了深刻剖析。

 

  视点关注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广东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方面的工作,并从2011年至201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已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选出了十大案例予以披露。

 

  广东省检察院接受了本报的独家采访,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介绍了目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基本特点和屡禁不止的背后成因。据悉,由于暴利驱使且取证难度大,导致此类犯罪由于违法成本低而呈现出频发的态势。

 

  最原始技术野蛮破坏生态资源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向记者指出:“目前,广东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案件呈频发态势,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后果触目惊心。”

 

  据统计,2011年至2012年,广东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35件391人,涉及罪名主要有污染环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以及背后职务犯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贿罪等罪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目前呈现出四大特点:犯罪主体多元;采取最原始技术、使用最简单设备却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因作案手段隐蔽导致经济损失难以准确统计。”沈丙友介绍说,就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主体既有单个自然人,也有村委会等单位;既有企业家,也有村干部、普通村民。

 

  沈丙友说:“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表面看可能只是砍了一些树,开采了一些矿产资源,但实则对生态资源造成的破坏却极其严重。”

 

  记者了解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往往采取最原始技术、使用最简单设备,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如开采稀土矿采取的多是“原山浸泡法”,遍山挖坑插灌化学酸液,造成稀土资源严重浪费;利用“酸洗土法”从废旧电路板中提取黄金的非法洗工场,采取的方法也是用极具腐蚀性的化学溶液浸泡废旧电路板并从中提炼矿物质和金属。

 

  上述非法洗工场,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导致附近的土地铅、汞、镉等有毒物质严惩超标,土法洗金遗留下来的氯化氢气体长期滞留在该区域上空,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一些村民反映,饮用疑似被污染的地下水,经常感到四肢乏力,头晕眼花,还总是拉肚子。

 

  从广东省检察院办案中收集的证据照片中可以看到,这种破坏的后续修复极其困难。因为化学污染,开采过的土地种的植物也难以成活,禾谷不生;被污染的山泉或者地下水不能喝,鱼虾不存;因山已被挖成“峭壁”、又无植被,所以容易造成山体滑坡。

 

  “同时,这些有毒成分还通过多种途径渐渐侵入附近居民体内,长期积蓄难以排除,损害人体神经系统、造血功能和骨骼,甚至致癌失去生命。”沈丙友说, 典型案例如河源三威电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2011年5月6日下午,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村民反映,河源市三威电池有限公司违规排放废水废气,致使周边村民检验出疑似血铅超标。后经检测,2231份三威公司周边村民血样,血铅超标者254人,达到血铅中毒标准者96人,直接经济损失223多万元。

 

  沈丙友同时指出,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因其损失具有隐弊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评估其经济损失,对犯罪的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带来诸多不利。另一方面,因修复周期长等因素,对被污染环境的治理、对被盗挖河砂的河提修护等间接损失也难以准确统计。

 

  沈丙友说:“以非法采砂为例,不法分子盗采河砂时边采边卖。行政、司法人员查获的往往只有刚刚采挖上船的部分,这与整个犯罪行为涉及的数额相去甚远。因没有具体犯罪数额,或犯罪数额小,犯罪分子有的得以逃脱处罚,有的则罚难当其责。刑罚难起震慑作用。”

 

  违法成本低侦查取证困难

 

  据沈丙友介绍,在暴利的驱动下,违法成本低、查处难度大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频发的主因。

 

  “低价签订承包合同、廉价雇佣劳动工人,简单的提炼技术,就能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对暴利的追逐让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沈丙友向记者分析说,被告人陈某、梁某等人于2010年4月花费41万元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承包竹地、旱地合同,开始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不到两年已非法获利143万余元人民币;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詹成钢等人购买设备、租地、雇佣人工等投资仅为人民币40万元,而非法开采稀土矿氧化物155.51吨,矿产资源价值高达人民币2721多万元。

 

  “由于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不法分子心存侥幸而肆意违法。”沈丙友认为,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流动性,随采随卖即时交易以转移赃物等作案手段让侦查取证非常困难,对非法获利的统计通常仅能以现场缴获赃物认定,这也导致不法分子在面对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的选择时不惧怕刑罚的威慑作用。

 

  就拿佛山林某等13人非法盗采河砂为例,这个团伙长期盗采河砂近10万立方米,非法获利高达600万元,而现场仅缴获1600立方米的河砂,法院虽作出有罪判决,但13人中有7人被宣告缓刑;曾俭强等11人非法采砂获利高达460万元,现场仅缴获价值3万元的河砂,法院判处的刑罚也只能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

 

  记者注意到,监管的不规范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目前,环境资源监管部门众多,涉及有镇(街)党(工)委综治部门、国土、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加之相关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难以落实责任之处,也有真空无人管的执法空白地带。

 

  厘清监管部门的“职”与“责”

 

  采访中,沈丙友建议,必须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增强专项预防成效。厘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与“责”,严格环评审批,加大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力度,加强污染的源头控制,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针对近年来广东省内非法采矿犯罪活动猖狂,且犯罪地一般位置偏僻、隐蔽性强的特点,亟待建立起以村干部为主体的信息网络体系,防控并举,在重点区域以聘请多名信息员(线人)方式,专门负责非法采矿线索的收集和上报,使非法开采无所遁形,也增强群众多环境保护的社会认知度。”沈丙友说。

 

  记者了解到,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广东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生态资源案件的查处,目前已经开通了“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据悉,广东省检察机关将于明年集中开展打击危害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国土、资源、生态和环境的司法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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