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国防科工委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这一制度的雏形随之浮出水面。根据该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同时,政府将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条例表示,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我国首艘30万吨"海洋石油117号" 海上储油船
另外,文件规定,伪造、变造船舶生产许可证;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将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同时,文件还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的;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类型、级别和等次的许可范围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并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处置。
2007年上半年,我国船舶工业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三大造船指标大幅增长,主要经济指标显著提高,船舶出口增长强劲。(记者 于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