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
《政策》把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用户用气的特点,将天然气利用顺序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该政策。
《政策》指出,天然气利用坚持全国一盘棋,由国家统筹规划,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求;坚持区别对待,明确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包括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在内的城市燃气列为优先类。在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新建和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被列为禁止类。《政策》明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项目。城市燃气中的分户式采暖用气、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建设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等列在了“允许类”名录中。
《政策》规定,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要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煤代气项目改造。对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新上用气项目一律严格按该政策执行。天然气产地也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
《政策》要求,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天然气商品率,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同时,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应科学合理利用,避免浪费。《政策》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利用好工业煤气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政策》提出了“搞好供需平衡,制定利用规划与计划,加强需求侧管理,提高供应能力,保障稳定供气,合理调控价格,严格项目管理”等六项保障政策实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