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施行
凡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含500吨)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记者昨日从省经委获悉,《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于日前正式印发,并从即日起开始试行。根据该暂行办法,在纳入必须节能审批的项目中,凡是未经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该暂行办法,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年用电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含100万千瓦时);年用天然气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省经委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符合规定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 (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工艺技术等)的简要描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以及项目节能的综合评估意见,包括结论性建议和意见等等。
省经委负责组织节能审查。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项目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项目审批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实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经委报告,省经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