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三点原则性共识。首先,双方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第二,在东海共同开发问题上达成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决定在东海北部海区一个面积为2600平方公里的区块内,通过联合勘探,进行共同开发。该区块位于我龙井油田的南侧,由七个坐标点围成,双方将本着互惠原则,通过联合勘探,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第三,在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问题上达成谅解。日本法人将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
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
中日此次划定共同开发区是双方海域划界前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所谓共同开发,是在划界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搁置主权争议,在不影响双方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东海划定的这块海区内进行的共同开发,既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东海共同开发是在“互惠原则”共识下,为实现互利共赢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进行过大陆架的共同开发,这种做法既不妨碍有关各方最后协议的达成,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主张,更不能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因此,中方一再强调,东海共同开发的前提是不承认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主张,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日方也不能把共同开发作为其强化“中间线”主张的依据。
春晓油气田是合作开发,而非共同开发
这次达成的最后一条谅解,是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6月24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中日在春晓油气田上是合作开发,而非共同开发。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性质是不同的。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而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即中国关于石油资源开采对外合作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国主权和对外油气资源合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并且制定了外国公司参与需具备的一系列条件。杨外长还强调,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事实上,中国有关企业前几年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此次与日本的合作开发性质与此相同。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既符合中国法律,也是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
共同开发缘于中日划界原则上的分歧
东海是中、日、韩三国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该海域大陆架位于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但由于该海域最宽处仅为360海里,因此中日划定各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时就无法避免地出现重叠,而中日两国又在划界原则上长期存在分歧,因此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迟迟未能解决,争议水域一直存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十分复杂,不仅涉及油气资源的分配问题,即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更涉及领土主权问题。中日两国间的争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划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使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还是不顾中日两国大陆架具体的地理环境使用“中间线 ”(或称“等距离”)方法;另外一个就是如何认定岛屿在划界过程中的地位。
中国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进行划界,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500 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940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是一项已为《大陆架公约》确认的大陆架划界原则,日本与中国“共处同一大陆架”,不应考虑两国间存在“冲绳海槽”这一具体情况,应平分划界。但实际上,“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而“中间线”原则只是划界时一种可选择的具体方法,只有在符合地貌且不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纳。日本之所以断章取义,坚持“中间线”原则,就在于按其原则划分,日本将多得相当于三个浙江省面积的专属经济区。
由于中日双方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主张存在较大分歧,至今划界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中方主张,在东海划界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先搁置争议,在有争议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200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举行的中日第三轮东海问题磋商中,中日双方在共同开发问题上首次达成初步共识。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11月近四年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十一轮东海问题磋商,一直到2008年6月,中日双方才通过平等协商,划定了一块共同开发试验区,终于向前迈出了第一步。
后来才有的争议
自上个世纪60年代在东海大陆架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以后,中日两国便开始对东海的海底资源进行勘探和调查。日本政府从1969年6月到1970年6月,先后组织地质调查队前往钓鱼岛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1970年下半年,日本通产省制定了在东海大陆架南部寻找油气资源的五年规划。中国也从70年代开始在东海中部无争议海域进行石油勘探活动,自1980年以来,中国已相继探明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孔雀亭等八个油气田的构造。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中方的勘探和试采工作并没有受到干扰,直到2003年8月19日,中海油、中石油、英国壳牌和美国尤尼科等四家公司签署关于合作勘探和开发东海大陆架西湖凹陷区天然气时,日本媒体才开始关注。尤其在2004 年5月27日日本杏林大学教授平松茂雄乘飞机“调查”我春晓天然气设施后,日本媒体开始大肆炒作。日本《东京新闻》、《产经新闻》、《读卖新闻》等各大报纸连续刊登有关“中国向东海扩张,在中日边界开采油气”等报道,并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中国的油气田会像吸管一样,把原属日本的油气资源吸走挖空”,督促日本政府“密切关注中国向东海扩张的动向”。在日方媒体的鼓噪下,东海问题开始浮出水面。7月7日,日本政府租借挪威探测船,在春晓油气田附近海域进行海底油气资源调查,以对抗中国开采春晓油汽田和进行海洋调查。日本无端指责中国在其所谓“中间线”附近开采油气田,要求我停止开采,并让中方向日本提供相关采掘数据。7月14日,日本政府批准了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 中间线”以东海域的油气试采权,与中国的油气田开采形成对垒阵势,使中日东海问题骤然升温,给本已处于低谷的中日关系蒙上一层阴影。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中日两国于2004年10月25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一轮东海问题磋商,并使之形成机制化。尽管在近四年的时间里,双方的根本分歧并没有得到解决,但东海问题磋商机制的启动,终于使中日东海问题走上了对话磋商、和平解决的发展轨道。
主权、安全和资源
中日东海问题主要包括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海域划界问题和油气田开采问题。
首先涉及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之争和安全利益之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虽然只有6平方多公里,但由于它位处太平洋第一岛链的中段,战略位置十分重要。长期以来,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一直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问题。中国一贯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的领土。从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有效行政管辖这四个领土主权要素来看,中国对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最迟在1403年就发现并命名钓鱼岛,比1884年日本人古贺纯四郎发现钓鱼岛列岛早400多年,比日本人1900年把钓鱼岛列岛改名为“尖阁诸岛”早了近500年;中国福建和台湾等地渔民很早以前就去钓鱼岛附近捕鱼、避风,远早于日本人古贺纯四郎的私人经营;中国自明清时代就将钓鱼岛作为海防政区,而日本迟至1972年才将钓鱼岛纳入其“防空识别圈”。
另外,钓鱼岛处于台湾岛东北,直接与琉球群岛相对,与我国大陆和日本冲绳东西相距各200海里,位于二者中心。钓鱼岛前沿位置不仅对台湾岛的军事防御意义重大,而且对我国东海沿海的安全也影响重大。如果日本占领该岛,则可对我大陆和台湾海峡进行监视,甚至对我国利用海峡进行军事行动实施干扰,不利于我东南沿海安全。而且日本还可依据该岛所属的大陆架将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远300公里。可见钓鱼岛主权之争是中日东海问题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其次是海洋资源问题。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和稀有矿产等资源。据有关勘测数据表明,东海的油气储量达77亿吨。另外,还有可以替代石油的可燃冰以及海底热水矿和锰结核矿等矿藏资源。这些丰富的海底资源,将给资源匮乏的日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日本外务省承认,如果日本占有了钓鱼岛,则可与中国划分东海大陆架,多得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并可夺得中国东海油气田资源的一半。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也指出,这些海域中埋藏着足够日本消耗320年的锰、1300年的钴、100年的镍、100年的天然气以及其他矿物资源和渔业资源,这些资源足以使日本从天然资源贫乏国家摇身一变为“天然资源大国”。这是日本不遗余力争东海大陆架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