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标排污最高罚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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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6 振威石油网 关注度:0]
摘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9月19日审议通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今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最高罚款额度可达200万元。
该《条例》规定,企业超标排污由县级以上政...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9月19日审议通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今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最高罚款额度可达200万元。
该《条例》规定,企业超标排污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薛滔菁表示,在调研中有一些企业减排做得很好,但是他们觉得做得好是吃亏了,不太公平,按照规定排污,增加了生产成本。而一些没有按照规定排放的企业,偷排没有被查到,成本就会低些。因此,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旦查出来,一定要从严处理,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