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油气资源贫乏,对外依存度高。为扭转此局面,巴政府近期出台了《2009年新石油政策》,希望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油气资源的开发。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标
巴油气严重依赖进口。据巴官方统计,2007-08财年,巴日均产原油约7万桶,约为国内需求总量的18%,其余需求依靠进口弥补;日均产天然气约1.2,勉强可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2007-08财年,巴原油及油气产品进口额为114.6亿美元,约占当年货物进口总额的28.7%,为巴第一大进口产品;2008-09财年上半年,巴原油及油气产品进口额为63.2亿美元,约占同期货物进口总额的35.4%。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业、发电和民用油气需求,同时削减日益扩大的贸易逆差,2009年4月,巴政府在《2007年石油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2009年新石油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以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含海洋油田)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
《政策》的目标包括: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油气资源的上游开发,特别是到边远地区开采油气资源;加快培养油气开采业的高级人才;强化巴石油区块管理局(DGPC)的职能,增强对本国油气资源管理的有效性。
二、《政策》要点解读
(一)划分开采区域
巴政府根据地理环境、气候、安全形势和开采难易程度等将全国划分为四大开采区域:海洋作业区被划为0区,陆地作业区从西到东依次划为1-3区。1区包括俾路支省西部、帕辛地区和波特瓦盆地,是开采难度最大区域;2区包括俾路支省东部、凯尔塔、旁遮普平原和苏莱曼盆地,开采难度居中;3区是印度河盆地,是开采难度最低区域。根据开采难易程度,《政策》对位于不同区域区块的产品在定价方面实施差异政策,以鼓励投资者到相对偏远地区从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
(二)各类许可证及相关规定
1、许可证分类。根据投资者开采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发放以下三类许可证:
(1)区块踏勘许可证:持证单位可在特定的区块(面积无上限)开展与油气资源相关的地质考察、测量和踏勘活动(包括打地质井等)。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经申请可延续1年。
(2)区块勘探许可证:持证单位可在特定的区块内(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公里)开展如钻井和油气井测试等油气资源勘探活动。按作业区块所在地点又细分为陆上区块勘探许可证、海上浅水区油气勘探许可证以及海上深水和超深水区油气勘探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如投资者因以下情况提出延长有效期,巴石油区块管理局应予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a)因地震和钻井服务未能及时到位,投资者确实无法如期开展勘探活动和完成最低承诺工作量;
b) 因新增工作量高于原定最低工作量的20%或新增作业面积大于原定工作区域的20%;
c)因安全形势恶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按期开展勘探活动。
(3)石油开采和生产租赁许可证:持证单位可在特定的区块(含海上区块)开展油气资源的开采、生产、提炼等活动。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5年。
如投资者在该许可的后期才开始回收投资成本,可在许可到期前3年向巴政府提交延期申请。巴政府批准的最长延期时间不应超过5年。
2、许可证的发放。《政策》规定,巴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标、议标和政府间合作授予等三种方式向投资者发放许可。公开招标是巴政府现行最主要做法,具体程序如下:
(1)巴石油区块局在媒体和巴石油与自然资源部的官方网站上刊登招标公告。
(2)有意竞标的投资者可在公告有效期内(60天)致函索要标书,巴石油区块局应在收到函件后15天内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3)投资者/竞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并连同以往业绩证明、履约能力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至巴石油区块管理局。如其竞标条件在方案提交后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石油区块管理局。
(4)巴石油区块管理局应在截标15天后公布评标结果。如仅有一家单位参加投标,但其竞标条件合理,巴政府亦可授标。
(5)巴石油区块局与中标单位开展谈判。除特殊情况外,双方应根据巴政府《石油勘探协议》(陆地区块)或《石油分成协议》(海上区块)的固定格式和条款开展谈判并商签协议。
(6)中标单位向巴石油区块管理局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应相当于协议中最低工作量合同金额的25%。该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该保函可为母公司(须为国际著名油气企业)开具,也可为其它形式的商业保函。
(7)巴石油区块局在收到保函后,向投资者/中标单位发放相关许可。
《政策》还规定,外国的国有油气企业如已被巴政府确定为战略伙伴,可通过政府间合作授予方式获得相关许可。但投资者无论是通过议标还是通过政府间授予方式获得许可,其均需履行上述第(5)至(7)项的申请手续。
3、许可保留期规定。如位于1区或2区的区块有较大的天然气发现,但投资者需修建输气管道或开发产品销售市场,巴石油区块局可根据申请给予不超过5年的保留期。
(三)陆地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活动的相关税费
1、地租。是指投资者向区块土地所有者缴纳的租金。如投资者在该区块开展地质踏勘或油气勘探活动,可按每5年3500卢比/平方公里或者每年800卢比/平方公里缴纳;如投资者经巴政府批准,延长开展上述活动的时间,应按每5年5000卢比/平方公里或每年2750卢比/平方公里缴纳。
如投资者在该区块开展油气资源开采和生产活动,可按每年7500卢比/平方公里缴纳;同样,如获延期,则应按每年10000卢比/平方公里缴纳。
该项费用不能抵减区块开采费。
2、开采费。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区块油气资源勘探和开采权而向巴政府缴纳的费用。根据《政策》规定,巴政府将按油气产品井口价的12.5%征收,区域油气产品的井口价的定价向开采难度大的区域倾斜。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直接支付或以实物折价的方式支付。
3、公司所得税。是指巴政府对投资者从区块油气资源开采活动所得利润的征税,税率为40%。其中开采费可计入企业运营成本。
4、特别收益金。是指巴政府为调控油气等垄断行业高额利润而征收的税目。石油和天然气分别按照不同公式征收。如石油产品市场价格突破100美元/桶,则按100%的比例征收。
5、生产定金。是指投资者在区块投入商业生产后及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向巴政府缴纳的现金费用,按以下5个阶段递增缴纳。
阶段 |
定义 |
纳费金额 |
第一阶段 |
区块开始商业投产 |
60万美元/年 |
第二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3000万桶相当量 |
120万美元/年 |
第三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6000万桶相当量 |
200万美元/年 |
第四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8000万桶相当量 |
500万美元/年 |
第五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1亿桶相当量 |
700万美元/年 |
|
时段 |
税率 |
1 |
进入商业投产后的前48个月 |
免缴 |
2 |
投产后第49-60个月 |
按产品井口价的5%缴纳 |
3 |
投产后第61-72个月 |
按产品井口价的10%缴纳 |
4 |
投产后第73月-租赁期满 |
按产品井口价的12.5%缴纳 |
|
定义 |
纳费金额 |
第一阶段 |
区块商业投产后90天内 |
60万美元/年 |
第二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6000万桶相当量 |
120万美元/年 |
第三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1.2亿桶相当量 |
200万美元/年 |
第四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1.6亿桶相当量 |
500万美元/年 |
第五阶段 |
区块油气产量达2亿桶相当量 |
700万美元/年 |